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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接受醫療服務時遭遇欺詐
能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要求醫療機構“退一賠三”?
普通醫療服務與
消費型醫療服務的界限
如何劃分?
來看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發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醫院謊稱“三甲醫院”
過度治療被判“退一賠三”
林某因全身紅疹通過網絡檢索并咨詢某醫院,該院網絡客服自稱其為“綜合性國家正規三甲老院”。林某在3天內連續接受該醫院包括激光磨削術在內的多項治療并多次復診,共支付61963元,全程自費,未使用醫保,項目均為醫院自主定價。同年10月,行政監管部門認定該院實為一級醫院,并非三甲醫院,其虛假陳述構成誤導,并作出行政處罰。林某訴至法院,主張醫院存在虛假陳述、誘導消費、過度治療等欺詐行為,要求退還醫療費并三倍賠償。
訴訟中,林某申請對“是否存在誘導過度醫療”進行鑒定。法院邀請3位皮膚科及激光醫學專家現場咨詢。專家一致認為,林某皮損為輕度過敏性丘疹,使用常規外用藥物即可控制,無激光磨削術指征;醫院對“炎癥”的重復治療屬于非必要消費。法院據此認定,醫院在資質、診斷及療效三方面均存在虛假陳述,誘導林某接受非必要的高收費治療,構成欺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法院判決醫院退還醫療費61963元,支付三倍賠償金186189元,并承擔鑒定費用。
法院指出
非醫療美容類的醫療糾紛中,如果患方具有消費者特征,醫療機構符合經營者特征,則就醫行為屬于消費行為。判斷接受醫療服務行為是否屬于《消法》調整的“生活消費”行為,最核心的標準是患者接受的醫療服務是否屬于自主定價且基于意思自治的市場交易行為。
案例二
消費型醫療服務受《消法》約束
口腔醫院虛構醫生資質被判賠
趙某因牙齒不齊到某口腔醫院咨詢隱形矯治。該院入口燈箱、官網、公眾號打出“不用整形輕松改變微笑弧線”等廣告語,并用展板介紹正畸主任陳某“曾就職于某知名口腔醫院”“從業20多年”。趙某選擇陳某為其實施隱形矯治,累計支付2.65萬元。治療結束后,趙某出現咬合不適、開口關節痛、顳下頜關節紊亂,經外院診斷須進行二次正畸及關節治療。趙某投訴無果后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醫療費、三倍賠償及后續費用共256652.15元。
法院查明醫院持有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內容僅為“口腔正畸專業診療”,未載“不用整形”等用語;治療期間陳某執業地點注冊在另一家門診部,未變更至被告醫院;展板所述“知名口腔醫院20年經歷”與陳某真實履歷不符。法院認為,醫院發布與審查樣件不符的廣告,且使用未注冊醫生,足以使消費者誤以為醫生具備該院資質及豐富經驗,構成欺詐;趙某術后功能障礙表明合同目的落空,醫院應退還費用。法院判決口腔醫院退還醫療費2.65萬元;三倍賠償7.95萬元;賠償交通、誤工、后續治療費等合計3.5萬元。
法院指出
口腔正畸等以改善外觀為目的的服務,通常按市場價格定價,不采用政府集體采購價格,消費者接受服務所支付的費用也均是自費,并不使用醫保,此類服務屬消費型醫療服務范疇,應受《消法》約束。
案例三
醫美院長虛構“三甲履歷”
醫院放任不管被判擔責
2022年3月,肖某因雙耳下垂到某醫療美容醫院面診。醫院重點推薦“技術院長”王某,且王某在多個社交平臺個人賬號自稱“公立三甲整形外科15年副主任醫師”,承諾“每臺拉皮手術全程錄像、拍照,確保零風險”,發布大量術后對比照。肖某支付8萬元進行耳下提升術。術后半年,耳下緣仍松弛,與宣傳效果差距明顯,且院方拒絕提供手術視頻。肖某公證保全王某全部網絡宣傳后起訴至法院,請求退還8萬元、三倍賠償24萬元并承擔公證費。
法院查明,王某執業經歷主要在私營門診部,從未在公立三甲醫院連續任職。醫院明知醫生個人賬號存在夸大宣傳卻未制止,反而將流量轉化為到院患者。肖某接受醫療美容目的在于改善容貌、提升生活品質,屬于生活消費。醫院系營利法人,項目市場定價、無醫保接入,雙方構成消費關系。醫院放任醫生虛構資歷、效果,已構成欺詐。法院判決撤銷醫療服務合同,醫院退還8萬元,三倍賠償24萬元,賠償公證費5180元。
法院指出
本案明確了消費型醫療美容服務的法律適用邊界,同時警示醫療美容機構不得過分夸大對醫生資質、手術效果、服務流程的宣傳,也不得放任醫生個人對外進行虛假宣傳,否則醫療機構應向消費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四
“醫院發展史”造假
引人誤解構成欺詐
李某因多次重瞼術后形態不對稱、內眼角露紅,于2021年8月16日至某醫美診所支付30380元進行手術。術后出現瞼閉合不全,經鑒定為九級傷殘。訴訟中,李某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診所樓梯展板宣稱“2010—2012年醫院先后接受多家新聞媒體采訪”,但診所2018年才成立,監管部門認定其未對“醫院”身份作明確解釋,極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是當事人經營行為,責令改正并罰款。
法院認為,診所對機構發展史進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且已被行政處罰,構成欺詐。李某接受服務系生活消費,診所營利性質明顯,適用于《消法》。法院判決診所退還服務費30380元,按次要責任比例賠償醫療、誤工、護理、殘疾賠償金等共10.2萬元,賠償三倍服務費91140元。
法院指出
涉案醫療美容服務機構為營利性醫療機構,其醫療美容項目均按市場價格定價,未采用政府集體采購價格,李某在該醫院支付的費用也均是自費,并未使用醫保,應受《消法》保護。
案例五
隱瞞并發癥還虛假承諾效果
醫美機構被判“退一賠三”
2019年至2020年,某醫療美容機構及醫師楊某在自媒體發布“小黃魚”筋膜瓣填充廣告,宣稱“一次成型解決法令紋和下巴后縮”“無排異反應、效果持久顯著”。董某被廣告吸引,于2020年8月到該機構接受“面部中下2/3提升術+自體筋膜脂肪瓣游離移植填充術+瘢痕切除術”,支付4.5萬元。術后,董某出現雙側鼻唇溝明顯隆起,多次修復仍無法恢復,被外院診斷為“移植筋膜過度堆積”。董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醫療費并三倍賠償,同時索賠殘疾賠償金等12.3萬元。
法院審理中,該機構承認鼻唇溝隆起屬于手術并發癥,但術前知情同意書未載明該風險,且未能提交廣告內容已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證據。法院認定,該機構通過廣告夸大效果、隱瞞并發癥,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構成欺詐。董某接受服務目的為改善外觀,支付費用全系自費,屬于生活消費。法院判決退還醫療費4.5萬元,三倍賠償13.5萬元,賠償營養費1400元、交通費3000元、住宿費3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院指出
本案醫療美容機構具有營利性質,董某在某醫療美容機構所進行的消費均為自費,未使用醫保及政府集體采購價格,涉案醫療美容服務屬于消費型醫療服務。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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