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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處理之十五(對配偶再婚時繼承財產的保護)
遺產處理是一項比較重要且復雜的工作,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遺產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十五篇,介紹被繼承人死亡后,對配偶再婚時繼承財產保護的問題。
概述: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其所繼承的遺產轉化為自己的財產,有權進行處分,即使再婚,法律也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1157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繼承法》第30條規定的規則與民法典相同,民法典延續了繼承法的繼承規則。
重要意義:
1、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遺產,條文的表述中包括了男方和女方,實踐中,主要是針對女方的權益保護,女方作為妻子繼承夫家財產時,往往受到歧視待遇。當然這里之所以使用夫妻一方的稱謂,當然也包括了男方繼承女方財產的權益保護。
2、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特別是一些偏遠地區,封建思想仍然發揮著影響,在繼承領域歧視婦女、贅夫的做法仍然存在。為保護婦女和贅夫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其繼承權,設定這個一法律條文確有必要。
保護喪偶一方繼承權的具體分析:
1、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是兩個條件:一是一方死亡,二是另一方再婚。兩個條件都具備時,成立保護喪偶一方繼承權的前提條件。
2、喪偶一方有權處分自己所繼承的財產,是將已經繼承、取得了所有權的財產,在再婚后進行處理。財產的所有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是行使所有權的行為,是合法行為,這種處分財產的行為,是所有權權能的體現,任何人不得干涉。
3、任何人不得干涉,就是相對于處分自己繼承財產的喪偶一方的其他任何人(包括其他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都是該財產所有權人的義務人,都對該財產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負有不可侵害的不作為義務。這一規定,正是所有權義務人所負義務的體現。
法律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重要的是保護婦女的繼承權。在現實社會中,繼承權男女不平等的情形還是存在的,特別是在男方死亡,女方繼承了丈夫的遺產或者公婆、子女的遺產后,不改嫁好說,一旦改嫁,是不能帶走夫家的財產,甚至要凈身出戶的。
2、實踐中,不僅要司法機關旗幟鮮明地適用本條,保護婦女的繼承權和財產權,而且地方政府部門和有關調解委員會、婦聯、居委會、村委會等組織也要以本條為指導,保護好婦女的合法權益,使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3、上述規則,對保護贅夫的繼承權當然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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