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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12起民事案件管轄爭議典型案例,集中反映處理新型、疑難管轄權類程序性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規則。
保險人理賠后起訴造成損害的第三者賠償,應按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確定管轄
——某保險公司與張某某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原文標題: 保險人理賠后起訴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第三者賠償的,應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確定管轄
PART 01
基本案情
張某某等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被保險人為某商業銀行。
此后,張某某等人與商業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后出現還款逾期行為。
商業銀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并出具了《債轉權益轉讓書》。
保險公司理賠后向張某某等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該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應根據保險人所代位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管轄法院。
張某某等人與某商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債權受讓人住所地或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故裁定移送債權受讓人保險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保險公司住所地法院認為本案系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逐級報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PART 02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糾紛系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本案各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而提起的訴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系按照法律規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法定權利,故本案案由應定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而非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關于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的管轄法院,應根據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
本案保險事故系基于商業銀行作為貸款人與各被告作為借款人訂立的《借款合同》而發生,故應根據借款合同法律關系確定管轄法院。
PART 03
典型意義
本案為識別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與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提供了明確指引。
二者雖同屬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是指因保證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產生的糾紛,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是指當事人因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而產生的相關糾紛。
保險人理賠后訴請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第三者賠償的,其與第三者之間不存在合同法律關系,系基于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訴訟,屬于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來源:廣東高院
時間:2025-10-17 20:07
網址:https://mp.weixin.qq.com/s/BBifv8JU9-1yqVrB3_h3OQ點擊左下角的「閱讀原文」可查看原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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