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6日,遼寧盛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吳云濤持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律師證和授權委托書,前往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灣派出所,申請查詢三位案件相關人員的個人信息。派出所以“只有法院有權調查公民個人信息”為由拒絕了查詢申請。吳云濤律師將派出所訴至法院。經過一審、二審審理,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確認:派出所拒絕律師依法查詢公民戶籍信息的行為屬于行政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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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這起案件源于一起遺產糾紛案件,律師吳云濤作為高某等四人的委托代理人,需要查詢案件相關三人高某、張某的個人信息。律師向派出所提供了調查專用介紹信、律師證、授權委托書等全套材料,證明其調查行為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然而,派出所工作人員不僅當場口頭拒絕,還聲稱“被告沒有向單位、個人提供他人信息的義務”。在律師向和平區分局督察部門及申控部門投訴后,得到的口頭回復依然是“律師不得查詢公民個人信息”。這種層層推諉的做法,促使律師不得不通過行政訴訟途徑維護權益。
此案件的核心爭議點集中于兩個方面:一是律師依據《律師法》是否有權向派出所查詢公民個人信息;二是派出所拒絕提供信息是否構成行政不作為。派出所主張,《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僅規定了律師的權利,并未明確設定被調取單位的義務。而且公民信息屬于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擅自提供可能觸犯刑法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
行政不作為的司法認定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權范圍內負有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而不履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對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審查中,法院通常會重點審查三個要素:一是被訴行政機關是否具有必須履行某種行為的法定職責。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規定,派出所作為區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主管其轄區內戶口登記工作,自然具有提供戶籍信息的法定職責。二是原告是否向行政機關提出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或要求。本案中,律師已向派出所提交了全部必要申請材料,符合申請條件。三是行政機關是否存在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為。派出所明確拒絕律師的查詢申請,符合行政不作為的行為特征。
法院認為,行政不作為不僅包括完全不作為,還包括部分作為但未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即使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答復,但如果該答復基于事實認定錯誤或法律適用不正確,仍可能構成行政不作為。值得注意的是,派出所將律師的查詢申請作為信訪事項處理,而非依照《律師法》的規定進行審查,這也是導致其行為被認定為違法的原因之一。
律師調查權與公民隱私保護的平衡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委托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的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法院認為,這一規定確立了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與律師調查權之間需要平衡。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公民信息是指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等。依法向律師提供公民信息不屬于泄露公民個人信息。律師對所查詢的公民人口信息應當依法合理使用于所承辦的法律事務,不得泄露有關人員的隱私,否則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在判決中建議,派出所在提供信息時可以告知查詢律師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這樣既保障了律師的調查權,又確保了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對行政機關而言,判決提醒其必須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律師合法查詢申請后,應當依法審核并及時提供信息,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絕或推諉。
(來源;每天學一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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