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下社會,非法行醫現象屢禁不止,給民眾生命健康帶來嚴重威脅,而相關執法與司法過程中的爭議,更讓受害者維權之路布滿荊棘。近日,蘇州木瀆公安單位辦理的孟某芳非法行醫案,因其諸多爭議點引發了廣泛關注,再度將此類問題推到了公眾的視野焦點。
厄運降臨:非法手術致終身傷痛
2019年6月24日,蘇州木瀆鎮東門町商業廣場內,孟某芳在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醫師資格證、醫學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證、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等合法行醫資質的情況下,為許艷艷實施腰腹環吸及雙下肢大腿內側脂肪抽吸術。手術期間,自稱院長的孟某芳在許艷艷處于半麻、行動受限的狀態下,指揮徐某參與手術。術后,許艷艷陷入持續近兩年的感染折磨,腿部腓總神經嚴重受損、雙側脛神經損害,雙下肢屈肌肌力降至3級,近端伸肌肌力為4-級,活動功能嚴重受限且終身難以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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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受阻:從求助無門到訴訟波折
報警無果陷困境
2020年11月28日,許艷艷就術后嚴重后果與孟某芳協商無果,孟某芳將許艷艷微信拉黑。孤立無援的許艷艷于2020年12月3日報警,蘇州公安局吳中分局木瀆公安單位出警并留存現場相關視頻。然而,公安單位告知許艷艷,孟某芳此前有不少手術失敗案例,若想快速解決問題,建議其前往法院起訴,既未當場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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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遇蹊蹺
許艷艷以侵權為由,向蘇州市吳中法院木瀆法庭提起民事訴訟,案號為(2022)蘇0506民初945號。令人詫異的是,庭審期間,原本單一的侵權案由被莫名拆分為“合同糾紛和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兩個事由。更為關鍵的是,在許艷艷未出庭的情況下,法官助理吳某私自將“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的抽脂行為之間的因果進行鑒定”一項劃去并簽字,導致鑒定無法推進,許艷艷一審敗訴。敗訴后,許艷艷多次前往吳中法院調取“開庭視頻”,負責該案的法官及法官助理吳某卻以種種理由躲避、拒絕。無奈之下,許艷艷上訴至蘇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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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霧重重:立案波折與案件爭議
立案波折身份變
2023年2月8日,許艷艷收到立案告知書,卻發現上面沒有自己的名字。木瀆公安單位辦案人員王警官稱,許艷艷在這起刑事案件的“等人”范疇內。經許艷艷不斷追要,直至2023年9月,她才拿到有自己名字、日期為2023年2月8日的立案告知單。可隨后驚悉,早在2023年2月15日,在其毫不知情的狀況下,自己的身份已從“受害人”變為“證人”。與此同時,其他幾名同案件同時立案的受害者早在2023年3月底便與孟某芳達成諒解,分別獲得40萬和85萬賠償,孟某芳也因此得以取保,而在此期間,蘇州木瀆公安單位以刑事案件不得透露為由,從未向許艷艷及其律師了解過案情。
而且,木瀆派出所多次干擾鑒定流程。一是同案不同辦,為其他受害人申請鑒定依據“人體損傷致殘分級標準”,給許艷艷申請卻采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二是不讓許艷艷親自提交病例原件材料,僅向鑒定所提供三分之一病例;三是不深入調查確定“孟某芳和徐某”非法行醫抽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致使鑒定所無法鑒定抽脂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整個鑒定期間,蘇州公安局吳中分局木瀆派出所“執法”人員王警官不接許艷艷及其律師電話、不回信息,拖延近2個月后告知因缺少材料鑒定被退回。現有吉所長和劉教導員處理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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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查陷停滯
蘇州公安局木瀆公安單位雖已承認許艷艷為受害人,卻一直未積極推進案件調查,確定“孟某芳和徐某”為許艷艷實施手術的事實。在吳中區人民檢察院對孟某芳的起訴書里,許艷艷被排除在外,目前僅列有兩名輕度殘疾的受害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當前起訴書僅列明兩名被害人輕度殘疾,未達到上述規定標準,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倘若將許艷艷雙下肢損傷肌力3級、至少評定為四級傷殘的情況納入,累計孟某芳非法行醫造成三名就診人輕度殘疾,便會達到“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標準,對孟某芳的量刑將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一般不能適用緩刑。這一系列情況不禁讓人質疑:木瀆公安單位是否存在“包庇孟某芳”的行為?
案件判決與后續訴求
2025年2月27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作出(2024)蘇0506刑初66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孟某芳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目前,孟某芳處于上訴期間。
在此情況下,許艷艷提出明確訴求:希望木瀆派出所深入調查案件,確定孟某芳和徐某為其實施抽脂手術的事實,并出具書面材料證明;同時,將其作為受害人合并立案于這起刑事案件中,依據“人體損傷致殘分級標準”對其腿傷進行傷殘等級鑒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讓案件得到公正、完整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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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執法司法職責為何被“扭曲”
執法瀆職:程序正義的崩塌
木瀆公安單位接到報警后,未按程序當場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嚴重違反公安機關處理報案的法定程序。后續案件推進中,隨意變更許艷艷身份,對關鍵事實調查消極怠工,案件進展遲緩,瀆職嫌疑明顯。公安機關本應是守護公正的第一道防線,嚴格按程序辦事、全力維護受害者權益是職責所在,但其行為卻背道而馳,把受害者推向維權絕境,極大損害執法機關公信力。
司法失準:公正審判的淪陷
法官助理私自劃掉關鍵鑒定項目簽字,粗暴干擾案件公正審理,嚴重破壞司法公正性與權威性。司法審判理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任何私自篡改、干擾案件關鍵環節的行徑,都是對司法公正的公然踐踏。在此案中,這一行為直接左右案件走向,讓受害者合法訴求無法得到公正裁決,司法公信力遭受重創。
法治蒙塵:公眾信任的危機
孟某芳非法行醫,致使許艷艷遭受嚴重傷害,已構成非法行醫罪,社會危害極大。然而,執法與司法環節接連出問題,案件處理困難重重,若孟某芳最終逃脫應有的嚴厲刑罰,公眾對法治的信任將被嚴重摧毀。法治社會建設依托每一個案件的公正處理,當民眾目睹受害者得不到公正對待,違法者逍遙法外,必然對法治產生動搖,進而沖擊整個社會法治秩序。
這一案件并非個例,它撕開了打擊非法行醫過程中,執法與司法環節可能存在漏洞與偏差的口子。法治社會的根基在于公正執法與司法,每一個案件妥善解決,都是對法治精神的有力捍衛。公眾期待相關部門徹查此案,給受害者一個公道,更期望借此完善執法司法流程,筑牢法治防線,讓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穩步推動法治社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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