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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
好的牙·訊|近日,惠州市惠城區醫療保障局對惠州市某口腔醫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惠城醫保罰﹝2025﹞10號)。該口腔醫院因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間存在多項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被處以罰款20.69665萬元。
行政處罰信息詳情顯示,該口腔醫院在長達兩年五個月的時間內,存在違反《全國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2023年版)》和《惠州市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的行為,具體包括超醫保支付范圍收費、串換項目收費以及重復收費。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明確指出,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惠州市惠城區醫療保障局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四、六項的規定,對該口腔醫院作出罰款20.6966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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