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冬,廣西桂林雷先生的平靜生活被一份來自山東濰坊的法院受理的一起以“張冠李戴”的被告,虛假證據提起訴訟的案件打破。歷經山東濰坊中院一審、山東高院二審、最高法再審,雷先生始終堅稱自己不應承擔擔保責任,反復說明案件存在被告主體不適格、核心證據偽造、訴訟程序違法等問題。2024年,他再次向最高法等部門提交投訴材料,堅持維權,期盼還原案件真相。
糾紛緣起:突接傳票,稱“空白合同”非真實意愿
據雷先生陳述,他曾是桂林強沃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強沃公司”)的財務人員,僅在2014年6月應公司負責人黃某要求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簽過名,“當時黃某說‘公司和廠家走合作流程,需要員工簽名備案’,我沒有多想便簽了,合同上沒有任何文字內容,也沒蓋公章,我更不知道后來會變成對200多債務的保證合同”。雷先生強調,2014年離職是,他曾要求銷毀這些空白簽名文件,卻被黃某以“已歸檔”為由拒絕。
一審庭審時,雷先生首次見到福田雷沃公司提交的三項涉案合同,當即提出質疑并要求查看原件,卻被告知 “原件暫由原告保管,可提供復印件核對”。更讓他意外的是,保證合同中還出現了前妻吳某的簽名,“其對此完全不知情,簽名肯定是偽造的”。
雷先生在一審中當庭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對前妻簽名的真實性進行司法鑒定,但法院未作出任何書面回應。隨后,福田雷沃公司突然撤回了對雷先生前妻吳某的起訴,這一操作讓雷先生更覺案件蹊蹺。
訴訟進程:三審均判擔責,關鍵爭議未獲回應
2016年5月,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案涉主債務人及法人代表未參加庭審、為對接核心證據的情況下作出(2015)濰商初字第103號民事判決,認定福田雷沃公司與強沃公司的主合同、與雷先生等人的《保證合同》均有效,最終判決雷先生與其他被告對強沃公司所欠289萬余元款項及30萬元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對于雷先生提出的“空白簽名”抗辯,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即便雷先生簽署的是空白合同,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該行為視為對保證事項的“無限授權”,需承擔相應法律后果。而針對雷先生要求查看合同原件、對前妻簽名進行鑒定的訴求,判決書中僅以 “原告已提供復印件,符合證據形式要求”“無鑒定必要” 為由一筆帶過,未解釋具體理由。
雷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10月,山東高院作出(2017)魯民終1239號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結果。值得注意的是,山東高院在審理中查明,福田雷沃公司存在通過手寫涂改方式,將《保證合同》中 “乙方(保證人)” 字樣改為 “經銷商”,且在合同附件中添加案外人簽名的情況,但法院仍認定保證合同有效。其理由是,雷先生未能提供書面證據證明簽名時合同關鍵條款(如保證金額、保證期限)為空白,且 “未主動閱讀主合同內容,屬于自身過失,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2018 年 3 月,雷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以(2018)最高法民申 3112 號立案審查。然而,2018 年 11 月作出的再審裁定仍未支持其訴求:一方面采信福田雷沃公司提交的、由強沃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黃某簽名的 “欠條” 作為涉案金額的核心證據;另一方面繼續沿用 “空白合同視為無限授權” 的裁判邏輯,認為雷先生的抗辯 “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更讓雷先生無法接受的是,此案還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列為 “2018 年十大非典型案例”,通過官方平臺向全國法院系統推薦,“這相當于把我認為的‘錯案’當成范本,我無論如何都不能接受”。
核心質疑:主體、證據、程序三重爭議待解
“這起案件從一開始就存在問題。”雷先生梳理案件核心爭議,認為關鍵在于三點:
一、被告主體不適格,法院受理程序違法
根據雷先生在該案原告福田公司系列案件中獲取的《融資租賃業務合作協議書》(分別由福田雷沃公司與卓越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強沃公司簽訂),其中,協議第三條明確約定 “卓越公司作為出租人,直接向福田雷沃公司支付設備采購款”,第五條第五款項同時約定 “三方同意并授權:租金由卓越公司將設備款直接付給雷沃公司。”。
雷先生指出,根據協議內容,福田雷沃公司若未能收回設備款,應向卓越公司主張權利,卓越公司若未能收回租金應向承租人主張權利。而強沃公司與福田公司、卓越公司,不可能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僅作為 “協助銷售方” 無付款義務,自己作為強沃公司前財務人員更與債務無關。“濰坊中院明知涉案業務存在融資租賃關系,仍受理福田雷沃公司對強沃公司及我的起訴,本身就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立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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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先生提供)
合作協議 圖一 (雷先生提供)
二、核心證據存疑,涉嫌偽造與篡改
雷先生表示,福田雷沃公司主張 289.6 萬元欠款時,從未提供過涉案設備的銷售發票、出庫單等原始憑證,僅提交了一張 2015 年 1 月由黃某簽名的 “欠條”。但 2023 年 11 月,黃某在與雷先生交流的錄音明確表示 “從未簽署過這張欠條,上面的簽名和日期都是偽造的”,并于當月出具書面《證明》,詳細說明自己未參與強沃公司任何經營活動,不可能簽署欠條。
此外,雷先生還指出,福田雷沃公司單方涂改《保證合同》“乙方” 身份、添加案外人簽名的行為,已構成證據篡改,但一審、二審法院均未對這一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僅以 “原告已作出說明” 為由采信該證據。
三、訟程序違法,剝奪當事人舉證質證權
“從一審到再審,我連涉案合同的原件都沒見過,更別說完整的證據材料了。” 雷先生細數程序問題:一審開庭前 7 日,他向濰坊中院提交《證據查閱申請書》,要求查看合同原件及福田雷沃公司的起訴證據清單,被以 “原告暫未提交原件” 為由拒絕;二審期間,他再次書面申請核對復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山東高院未予回應;再審階段,他申請最高法調取黃某的住院記錄以佐證欠條偽造,仍未獲準許。
雷先生認為,法院的上述行為已剝奪其法定的舉證、質證權利,導致案件事實未能查清。雷先生稱:“該案實際真相是‘福田公司將產品賣給了卓越公司,卻將強沃公司列為被告。最后卻要求不愿承擔“擔保人身份”的雷先生承受全部責任。’整個實際就是一場荒唐的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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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先生提供)
協議款項 圖二 (雷先生提供)
維權不止:多部門投訴,堅信正義終會到
因為此案影響,幾年前,雷先生的婚姻破裂,與前妻的唯一一處房產也被拍賣,養老金也被列入執行范圍。2024 年 1 月,雷先生整理好近百份證據材料(包括黃某的錄音、書面證明、涉案協議復印件、法院裁判文書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法官違法行為投訴書》。3 月,他收到最高法短信通知,要求 “明確案件案號、原審法院及法官信息,并補充原審裁判文書復印件后重新郵寄”。
4 月,雷先生按要求補充材料再次提交,核心訴求包括三項:一是撤銷濰坊中院(2015)濰商初字第 103 號、山東高院(2017)魯民終 1239 號及最高法(2018)最高法民申 3112 號裁判文書;二是指令其他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并改判自己不承擔擔保責任;三是撤除 “2018 年十大非典型案例” 中該案的相關內容,避免誤導其他案件審理。
“我已經維權快10年了,往返桂林與北京、濟南等地 20 多次,花光了所有積蓄,甚至借了錢,但我不會放棄。”雷先生說,他向中央多個部門郵寄投訴材料。
截至發稿,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及福田雷沃公司對此事的最新回應,事件進展仍待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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