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司是總包,總包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為定額下浮 16%。我司和分包沒有簽訂分包合同,分包起訴我司,鑒定機構按照定額標準鑒定,法官表態不考慮同比例下浮,這樣判決是否合理?
答:《民法典》第 510 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民法典》第 511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按照建筑行業交易習慣,任何一個建筑商不會按照高于總包合同的價格實施工程分包,分包合同價款不應當高于總包合同,不應當出現價格倒掛,河南高院出臺過相關審判指導意見。據此,可以按照這一思路說服法官,希望法官充分考慮建筑行業的交易習慣, 按照同比例下浮思路認定分包合同價款,最大限度降低損失。(文/和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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