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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題召開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新聞發布會,發布《福建法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白皮書(2022-2025)》,介紹近年來福建法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有關情況,并發布典型舉措和典型案例。其中,平潭法院審理的《某建工公司訴某投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未如約形成財審結論時工程款結算依據的裁判考量》入選福建法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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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2018年11月,某投資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某建工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的結算以政府財政評審意見為依據。2021年11月,財審機構作出初步結算并向雙方發送意見征求表。某建工公司于2023年6月起訴,以財審機構出具的意見征求表中審核的金額作為結算金額,要求某投資公司支付工程款。某投資公司辯稱,意見征求表不是最終的財審意見,不能作為結算依據。一審中,財審機構對評審項目作退件處理。一審法院了解財審機構未出具最終財審意見的原因及情況后,經當事人申請組織工程造價鑒定并據此判決某投資公司向某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違約金。某投資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因雙方當事人無法以財政評審完成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一審法院啟動司法鑒定并采納鑒定結論并無不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 型 意 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司法職能、服務優化營商環境、高效化解建設工程領域突出矛盾的生動實踐。建設工程合同約定以財審意見作為結算依據,財政評審機構因當事人結算材料提交不及時、補充不完備等原因予以退件或長期無法完成財審。人民法院在了解財審機構無法出具最終財審意見的具體原因并在確定財審機構退件的情況下,依當事人申請啟動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依法裁判,彰顯了司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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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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