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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故事的主角叫張三。
2021年7月9日,張三應朋友,公司股東的邀請,進了江蘇某公司,當上了工程部負責人,年薪36萬。當場,公司還給了一份《任命書》,上面寫得明明白白:
「任命張三同志為工程技術部負責人,全面負責技術及施工管理,對部門成員有任免、更換、分配任務、獎懲的權力……」
說白了,崗位、職責、權限、待遇全齊活了,公司還老老實實給張三交社保。
2023年1月29日,張三突然發了條微信:「在醫院照顧老母親,目前無暇顧及其他,給我辦離職。」
大家以為這事就這么完了。
沒想到兩個月后,張三來了個神操作,跑去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他「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金額高達33萬!
仲裁沒要到,他直接起訴。
法院一看:不能答應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確實寫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合同的,應當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但事實情況是:
1、入職當天就有《任命書》,崗位職責、薪酬待遇全寫清楚了。
2、公司正常繳納社保,沒有惡意逃避。
3、任命書雖然形式上不是合同,但具備合同的基本功能,完全可以認定雙方勞動關系。
法院直接駁回,沒道理給錢啊!
張三不服,上訴
張三說:一審法院引用「誠信原則」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判案,這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聽上去挺有氣勢,實際上是想靠摳字眼翻盤。
二審法院再給他潑了一盆涼水:
(1)二倍工資有沒有依據?
張三和公司早就明確約定了崗位、職責、薪酬,他自己也承認心里門兒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確實有二倍工資條款,但這里有《任命書》,性質等同于合同。
公司不是惡意不給簽,還交了社保。
張三之前多次跳槽,也簽過合同,明知道合同的重要性,偏偏在職不提,離職后翻舊賬,明顯是「想撈一票」,屬于慣犯。
結論:法律條款站不住腳。
(2)法院講誠信原則對不對?
《民法典》第七條明確要求「民事活動要遵循誠信原則,恪守承諾」。
最高院的指導意見也說了:在沒有明確法律條文的情況下,可以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裁判。
「誠信」二字,不只是道德要求,也是司法裁判的底線。
所以,一審引用誠信原則和價值觀判案,完全沒問題。
二審法院說得很直白:
張三離職后再去索要二倍工資,這是「背信棄義、損人利己,突破誠信底線」。
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案子,法律和江湖的邏輯都擺在這:
1、任命書等同形式上的勞動合同。別光盯著形式不一樣,內容到位了,法律效果就有了。
2、二倍工資不是提款機,它是法律對弱勢勞動者的保護傘,不是某些人異想天開用來離職套利的工具。
3、誠信是江湖的底線。 你可以聰明,但不能精明過頭。
主動走人,還想薅公司一把?
對不起,法律也不會慣你。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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