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0日上午,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王某超等涉黑案,青島籍法律愛好者吳云鵬旁聽該案,后其被鄭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從旁聽席帶走,其微信公眾號《旁聽士》上關于此次庭審的兩篇旁聽文章被刪除。因旁聽文章中有“搶來的案件”一類字眼,其被該分局給予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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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江蘇謀盛律師事務所行民刑交叉研究中心主任郭建新向鄭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申請公開該分局對吳云鵬的行政處罰決定。
郭建新發文表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對于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公開,而吳云鵬被治安拘留應屬于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予以公開,為此,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吳云鵬的旁聽文章應屬于公民言論自由和建議、批評等權利范疇,屬于公民基本權利,行政機關限制公民基本權利應具有正當理由。隨著法治建設的逐漸完善,以及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力度也在加強,包括媒體在內的監督已成為常態化。管城分局對吳云鵬給予治安拘留,涉及公民基本權利,也涉及媒體監督的邊界問題,因此,管城分局的行政處罰很具有法律意義,是社會關注熱點,應屬于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郭建新最后稱,“法之威,明則威立,不可測則易散”。老百姓只有事先知道自己行為的邊界,事后看得懂處罰的理由,法律才會具有權威和公信力。同樣,對于執法也是如此,相似的旁聽文章在廣東順德不違法,在河南鄭州就屬違法,就此,鄭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也有普法義務,即“誰執法誰普法”,也應當公開吳云鵬的行政處罰決定,讓老百姓學法、知法、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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