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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買賣合同約定了背靠背條款,雙方都是中小企業,是否適用最高院法釋〔2024〕11號批復?
答: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2024〕11號),明確規定“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采購貨物或者服務過程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為付款前提”的約定條款無效,即背靠背條款無效。文義解釋,該批復適用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
雙方都是大型企業或都是中小型企業,買受人使用背靠背條款進行抗辯,法院會考慮以下因素:
(1)雖然買賣合同約定了背靠背條款,但是業主支付時間不確定,由此決定了材料款支付時間也不確定,根據《民法典》511 條“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規定,出賣人可以隨時請求買受人履行;
(2)買賣合同并沒有從反面約定,業主不支付, 買受人也可以不支付;
(3)業主沒有支付,買受人并沒有起訴業主,買受人存在怠于主張權利的行為;
(4)判決買受人支付,有利于推進工程結算,有利于實質性解決社會矛盾,減少程序空轉。
綜合這些因素,雖然雙方都是中小企業,不適用適用最高院法釋〔2024〕11號批復,法院仍然可以判決買受人支付材料款。(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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