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和聯邦巡回法院先后作出判決,認定特朗普總統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實施的關稅政策違法(主要涉及5份EO 14193,14194,14195,14257以及14266),違反憲法分權結構與國會授權邊界。這一系列裁判不僅動搖了特朗普以“國家緊急狀態”為名所設貿易政策根基,更成為美國司法系統限制總統經濟權力擴張的重要里程碑。本案聚焦于總統關稅權的界限,在IEEPA未明示授權加征關稅的情況下,總統能否以國家緊急狀態為由重構整個貿易稅收架構,是當前行政權擴張與國會立法權沖突的典型案例。
![]()
一、案件概述:中小企業及12個州挑戰特朗普關稅
2025年初起,特朗普總統以《國家緊急狀態法》(NEA)以及《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為依據,連續發布公告與行政命令,推出兩類核心措施:
1.“販運關稅”(Trafficking Tariffs)
2025年2月1日 起,對加拿大、墨西哥產品征收 25% 從價稅,對中國產品征收 10% 從價稅,并逐步上調至20%。
該類關稅被直接歸因于“打擊毒品流入和跨國犯罪組織”的國家緊急狀態。
2.“互惠關稅”(Reciprocal Tariffs)
2025年4月2日 起,對幾乎所有主要貿易伙伴的進口貨物加征 10% 基準關稅,并擬額外加征11%至50%。
尤其針對中國,總統在4月8日將關稅大幅提高至84%,4月10日進一步升至125%,后因中美磋商又降至10%。
該類關稅則被解釋為回應“貿易不對等、非關稅壁壘以及外國經濟政策壓制美國工資與消費”。
這些關稅措施均通過修改《美國統一關稅表》(HTSUS)實施,并以“國家緊急狀態”及“IEEPA授權”為依據,理由是在全球范圍內長期存在的貿易逆差構成“非同尋常與緊急威脅”,對幾乎所有進口商品征收額外關稅,并對部分國家施加更高稅率。該政策并未區分具體國家或行業,也非傳統貿易救濟方法(如1974年貿易法§122或§301),而是將貿易逆差、外國制造業優勢等問題納入“緊急經濟威脅”的范疇,針對全球范圍全面征收!
Five Executive Orders that imposed tariffs of unlimited duration on nearly all goods from nearly every country in the world
2025年4月14日,以葡萄酒進口商V.O.S. Selections為首的五家中小企業提起訴訟,認為特朗普加征關稅的行為越權違法,隨后4月23日俄勒岡等12個州亦提出類似主張。兩案在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合并審理。
2025年5月28日,國際貿易法院三位法官一致判決,認為特朗普政府超越了IEEPA 授權范圍,駁回了行政命令的合法性,并永久禁止政府實施這些關稅。
聯邦政府上訴至聯邦巡回法院,該案以En Banc(全院)方式審理。
二、核心爭議焦點
1. 總統是否擁有通過IEEPA加征關稅的權力?
是否可將關稅措施視為IEEPA所允許的“regulate importation”?
若包括,是否與U.S. Constitution, Art. I, §8 賦予國會的專屬征稅權相沖突?
IEEPA是否默示授權總統在國家緊急狀態下加征、調整、或重新構建關稅體系?
2. EO 所宣稱的“緊急狀態”是否符合法定標準?
是否存在“unusual and extraordinary threat”(IEEPA §1701)?
“貿易逆差”是否足以觸發緊急狀態授權機制?
3. 此舉是否違反非委托原則(Nondelegation Doctrine)與重大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s Doctrine)?
是否構成國會對行政機關的過度授權?
是否需明確且具體的國會立法授權才能調整關稅架構?
庭審中的焦點問題
歷史實踐:法官質疑,為何IEEPA 實施 50 年從未被用來征稅?
條文語境:多位法官指出“regulate ≠ tax”。
特別法優先:法官強調已有1974年貿易法 §122(15%/150天) 的專門條款,IEEPA不應成為“繞道工具”。
越權擔憂:法官直言特朗普措施等于“重寫整部關稅表HTS”。
司法可審性:若“unusual and extraordinary threat”等標準不可被法院審查,授權是否已無邊界?
![]()
三、聯邦巡回法院判決分析
(一)多數意見:總統越權,IEEPA不授權關稅措施
1. IEEPA 未明示授權征稅
拒絕行政機關“自行立法”:IEEPA §?1702(a)(1)(A) 允許總統“regulate or prohibit… importation of… property”,但“regulate importation”未必包括關稅。IEEPA中并未出現“tariff”或“duty”,而國會在授權時通常用語明確,“征稅”并非當然包含在“regulate”語義中,不能以IEEPA模糊條文為由,自行制定全國性稅制規則。
本案應與 YoshidaⅡ案區分,YoshidaⅡ所認可的附加稅屬于臨時、有限措施,不可類比本案中的普遍性大規模關稅。
法院認為,IEEPA立法史未顯示國會有意將關稅政策納入其授權范圍,特別是考慮到1974年貿易法§122(19 U.S.C. §2132)明確賦予總統在特定國際支付問題情境下臨時加征關稅的獨立權力,說明國會知曉此類情形需獨立授權。
IEEPA中的“通報國會”機制,不等于“獲得授權”:雖然IEEPA要求總統報告國會,但這只是制衡機制,不應理解為授權總統制定關稅的依據。
IEEPA授權不適用于設定普遍性關稅:法院明確指出,IEEPA原本意圖為“凍結資產、限制金融交易”之類Sanction制裁手段,并非賦予總統長期、廣泛設立關稅的權力。若允許以“緊急狀態”為名設定全面關稅,將完全繞開國會授權制度。從歷史實踐的角度,自1977年IEEPA生效以來,無一總統嘗試用其征收普遍性關稅。
2. 對總統權力的司法限制應適度介入
法院有責任界定行政權邊界,不能因涉外交事務即完全放棄司法審查,IEEPA的適用范圍應限制在其明確規定的框架內。征稅與調節貿易是不同權力,征稅專屬于國會的核心財政職權,不能由行政部門通過模糊用語間接取得。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當政府所主張的權力在“歷史和范圍”上極其廣泛,并且涉及重大的“經濟和政治意義”,涉及“重大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s Doctrine)。本案關稅調整構成對HTSUS的大規模實質性更改,因為這些關稅既是“前所未有的unheralded”,又具有“變革性transformative”的影響,因此適用“重大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s Doctrine),政府需要獲得國會明確的立法授權。
3. 其他考量因素
總統在國家安全事務中的廣泛裁量空間,但將“長期存在的貿易逆差”作為“unusual and extraordinary threat”依據,是否缺乏足夠急迫性。長期貿易逆差不構成“非同尋常的緊急威脅”,IEEPA文本指出,該法僅適用于“嚴重且具體的威脅”,特朗普所主張之“全球制造業劣勢”或“貿易不平衡”未達到該門檻。
若總統真要以國家安全等原因征稅,則1974年貿易法 §122 及§301已設立路徑,但前提是必須滿足法規所設定的特定條件,而現關稅政策并未遵循這些約束。
(二)協同意見補充說明
協同意見(同意判決結果,但理由不同)指出IEEPA根本不允許任何形式的關稅,總統無權借此途徑增加稅負,并進一步指出,若接受總統的解釋,將使其權力廣度不設上限,將可能“以國家緊急狀態之名”對所有進口行為施加任意性關稅,此舉將根本顛覆國會制定的 HTSUS 體系,損害立法權。
(三)異議意見:總統行為合法,IEEPA授權包括關稅
異議意見持完全相反立場,主張總統行為完全合法且合憲。
1. “Regulate importation”自然包含征稅
異議意見認為,從美國歷史上的貿易與海關法律體系來看,“regulate importation”包括征稅是一種常識,強調IEEPA本意即賦予總統“在面對威脅時迅速干預”的能力。他們認為,法院不應將IEEPA“regulate”解釋得過于狹窄,甚至削弱政府應對突發經濟風險的靈活性。
2. IEEPA 為總統提供開放式權力工具箱
異議認為,IEEPA §?1702(a)(1) 所列舉的措施極具廣度,包括凍結資產、限制金融交易,關稅作為較溫和手段更應在其授權范圍內。法院不應“引入人為限制”。
3. 總統對國家安全風險判斷享有高度尊重
異議意見認為,行政命令識別的威脅并非傳統貿易問題,而是結構性制造業空心化、供應鏈風險、食品安全風險等復合性問題,構成IEEPA 所稱“threat to national security, foreign policy, or economy”。外交與國家安全領域傳統上應給予總統更大處理權限。
4. 重大問題原則與非委托原則不適用
Major Questions Doctrine 通常用于約束獨立行政機構,而總統屬憲法授權機關,Nondelegation Doctrine 不適用于外交安全相關法律,IEEPA中已授權總統在此領域采取行動,而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裁判先例賦予總統在外交領域廣泛的權力,這應包括關稅權。
四、判決結果
(一)確認違法
聯邦巡回法院確認(維持)國際貿易法院的判決,即被質疑的總統行政命令所施加的“交易與對等關稅”(Trafficking and Reciprocal Tariffs)超出了《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授予總統的權限。
法院同樣確認國際貿易法院所作出的確認性救濟裁定(declaratory relief),即該行政命令“因違反法律而無效”(invalid as contrary to law)。
(二)撤銷永久禁令并發回
聯邦巡回法院撤銷國際貿易法院作出的“對交易與對等關稅實施普遍禁止執行的永久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認為下級法院雖然可以做出禁止執行的裁定,但其范圍不應過于寬泛(即“universally enjoining”,對所有情況一刀切禁止執行),因此撤銷這一點并發回國際貿易法院,要求其在重新考慮“eBay 案”四項標準(eBay factors)和美國最高法院在“CASA案”中的裁判基礎上,重新評估是否應授予禁令性救濟以及該救濟的適當范圍。
這里說明,聯邦巡回法院不否定國際貿易法院可授予禁令,但要求其必須嚴格依據聯邦判例法中的permanent injunction判斷標準。
五、法律意義與制度影響
(一)再次確立國會的“關稅立法權”地位
《美國憲法》明確規定,征稅權力專屬國會。本案裁判強調,即便總統可應對突發經濟情況,但不得永久性、制度性地修改稅收制度。
(二)IEEPA權力邊界被重新厘清
法院將IEEPA的使用范圍限制在“資產凍結、金融封鎖”等傳統意義上的制裁領域,防止總統借“緊急狀態”對外貿體系實施結構性調整。對未來行政當局企圖以“國家安全”為由規避貿易規則的行為設定清晰界限。
(三)司法系統介入經濟政策的必要性被強化
在“重大問題原則”下,司法機關不再對經濟政策實施“完全退讓”,而是對總統行政命令進行實質性合法性審查。涉及國家層面征稅、貿易壁壘構建等措施,除非有明確授權,否則不能由行政機關“默示獲得”。
V.O.S. Selections案不僅是一場中小企業對關稅制度的反擊,更是一場關于總統權力與國會立法權邊界的憲政較量。法院的判決雖暫緩執行至10月14日,政府仍可能申請最高法院復審(certiorari),但就現階段而言,“特朗普關稅政策違法”已成美國法律史上的重要篇章。
【作者介紹】
![]()
張帆律師
中國執業律師、美國加州執業律師
美國聯邦法院注冊律師
(聯邦巡回、第九巡回、加州中區、加州北區、國際貿易法院)
迪拜國際仲裁中心DIAC仲裁員
英國皇家特許仲裁協會全球青工委大使
英國皇家特許仲裁師資深會員 FCIArb
ACCA國際特許會計師高級商業會計
國際貿易金融專家(CITF)
FIDIC認證咨詢專家
![]()
京師律所(全國)商事仲裁專委會理事
京師律所(全國)合同法專委會理事
京師成都律所黨總支委員、第一支部書記
京師成都律所涉外法律事務部主任
京師阿聯酋辦公室(籌)業務負責人
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體制改革智庫專家
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商委會聯合認證RCEP培訓師資
高級企業法律顧問、高級建設工程法務師
張帆律師有10余年企業運營、投融資經驗,金融、法學雙學士,擅長涉外糾紛、國際貿易、商事談判、財會稅法、民行刑綜合糾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