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跨境服務貿易的日益頻繁,中國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經常向境外服務提供者支付顧問費、設計費、技術服務費等款項。在實務中,付款企業(即中國企業)是否需要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成為常見但復雜的法律問題。本文擬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37號公告(以下簡稱“37號公告”)以及相關規范性修改公告出發,系統分析中國企業向境外支付服務費是否構成應稅所得,以及是否應履行扣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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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斷是否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二)實務分析
若境外服務完全在境外提供,例如咨詢、市場調研、遠程培訓、圖紙設計等,并未在中國境內發生,通常可認定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業不應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若服務全部或部分在中國境內履行(如派遣技術人員入境),即使合同簽署地、付款地均在境外,仍應被視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因此,判斷標準在于“服務的履行地”,而非支付地或合同簽署地。
二、是否應履行源泉扣繳義務
(一)適用條款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二)支付人義務界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37號公告》第二條:
即使付款義務由第三方代為履行(如擔保人、代理人),仍以“原委托人或被擔保人”作為扣繳義務人。
一旦中國企業向非居民企業支付的款項構成中國境內所得,即觸發源泉扣繳義務,應當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金額中代扣企業所得稅,并在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條、《37號公告》第七條)。
三、實務建議
1. 合同簽署前進行稅務合規評估,判斷服務是否在中國境內履行。
2. 在合同中明確稅負承擔主體,如中國企業承擔稅款,應明確進行“稅前收入換算”。
3. 審查適用的稅收協定,爭取按協定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
4. 保留服務履約地、工作報告、通信記錄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5. 規范代扣代繳流程與申報義務,避免被追繳滯納金及罰款。
【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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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帆律師
中國執業律師、美國加州執業律師,英國律師申請人(已通過SQE1)
英國皇家特許仲裁協會全球青工委大使
英國皇家特許仲裁師資深會員 FCIArb
ACCA國際特許會計師高級商業會計
國際貿易金融專家(CITF)
FIDIC認證咨詢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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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律所(全國)商事仲裁專委會理事
京師律所(全國)合同法專委會理事
京師成都律所黨總支委員、第一支部書記
京師成都律所涉外法律事務部主任
京師阿聯酋辦公室(籌)業務負責人
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體制改革智庫專家
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商委會聯合認證RCEP培訓師資
高級企業法律顧問、高級建設工程法務師
張帆律師有10余年企業運營、投融資經驗,金融、法學雙學士,擅長涉外糾紛、國際貿易、商事談判、財會稅法、民行刑綜合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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