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棟民專欄:律師的專業不是最重要的,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提供價值的能力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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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棟民律師系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創始人、董事局主席,中國執業律師、香港注冊律師(RFL),廣東省涉外律師先鋒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師領軍人才。何棟民律師專欄文章全部為何棟民律師原創文章,轉載應當注明來源,如有侵權追究法律責任。】
關于認識中國律師行業的未來的發展趨勢和當前存在的問題,一定要置于“中國式現代化”的歷史背景下才能透過現象看到本質,才能及時作出調整,回應社會對于律師行業的真實需求。
關于律師的專業,我在很多場合講過“律師的專業不是最重要的,那是最基礎的東西;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提供價值的能力才是最重要的”。論專業知識,如果律師只能在不懂法律知識的客戶面前講自己的專業,那不叫專業,那叫“糊弄外行”、“制造知識壁壘”;如果律師在律師同行之間展示出有區分度的專業,敢在同行中講“我的專業就是比你好”甚至“能讓法官感嘆這個律師的專業”,那才是真的有專業,這樣的律師是存在的但是極少的。數據庫和人工智能比任何人類個體都要厲害,尤其人工智能時代的到來有利于非專業人士使用專業知識以及幫助專業人士提高效能;與此同時,人工智能也會沖擊律師行業發展,人工智能對于那些“制造知識壁壘”的“假專業”律師也提出了挑戰,作為非法律專業人士的“客戶/當事人/委托人”也會人工智能。
這些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城市化的發展,中國律師行業人數也正在經歷快速規模化的發展,尤其是近十年律師人數增長了近一倍,我們應該看到今年的律師行業的生態和十年前、二十年前是完全不一樣的,大家都應該明顯感受的到這些年律師行業的進入門檻降低了,導致大量律師良莠不齊,律師的收入似乎也“越來越低”、“內卷化嚴重”。直到今天,還有很多律師提出律師的專業是最重要的,甚至提出了“專業為王”“做一個純粹的專業律師”的概念,但是我很多場合講過“律師的專業不是最重要的,那是最基礎的東西”。早些年我們也看到有人展示“倒背法條”,能夠“倒背法條”的律師難道就比不會背法條的更專業嗎?在評價律師的專業性時是去考察他的專業知識,還是要看他的勝訴案例、當事人評價、社會貢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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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律師行業,我認為應該思考和解決“如何提高律師行業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提供價值的能力”才是最重要的。律師不應該是“掉書袋的老學究”,律師應該是幫助客戶和社會解決問題的專業法律人才,為客戶和社會創造看得見的價值。
關于解決問題的能力,我個人總結具體可以分為四個層面的能力,具體包括:
第一:找到矛盾點和平衡點的能力,這個和律師個人的專業知識、經驗、閱歷等有關系,能夠透過現象看本質快速的找到問題的根本;
第二:設計解決問題方案的能力,提出系統化的可以實施落地的解決問題的方案,這個也和律師個人的經驗、閱歷、資源也很有關系;
第三:調動各方資源的能力,為了保證解決問題的方案落地,可能需要協調多個人、多個部門,這個非常考驗律師專業知識以外的東西,尤其是社會影響力和人脈資源;
第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被各方信任的能力,我認為這是最重要的能力,并不是所有的人擁有能力解決問題,律師要解決問題需要首先獲得各方的信任“你能解決問題”,愿意參與到這個事情來,這是需要多年的積累以及對于律師自身素質要求極高。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涉及面比較廣(后續我深入講),我先舉個例子講一下“調動各方資源的能力”,這個是很多律師馬上就可以去做到的,前不久有律師問“法院的電話經常很難打通,法官助理聯系不上,怎么解決和法院聯系不暢的問題呢”,我的回復是“為什么有的律師能順利聯系的上,甚至還有法院領導、主辦法官的聯系方式?世上萬物都有因果關系,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因為有的律師積極和法院聯系,和法院交朋友;有的律師只知道電話聯系(絕大多數);有的律師過于功利性,有案件才去法院,有事解決就去找法官;而有的律師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積極共同參與法治建設,有的律師去律協搭建各種平臺服務站,和法院一起并肩作戰解決問題;有些律師自然就和法院保持更緊密的聯系。”現實中,在同等價格下,試想客戶去愿意找一個擔任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與社會各界有廣泛聯系的律師,還是愿意找從不參與任何社會活動沒有任何社會關系的律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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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提供價值的能力,律師具有了解決問題的能力,自然就有了價值,解決問題是律師最基礎的價值。關于律師的其他價值(社會價值),我個人認為今天的律師行業的路走窄了,我們把“中國律師”做low了,沒有發揮中國律師的應有的價值。我認為我們要重新思考“中國律師”的定位,“中國律師”過于受限于西方理論體系,我們中國律師是和西方律師完全不一樣的物種,我們要重新去塑造“中國人民律師”在今天的民族復興的角色和作用、重新定位“中國律師”在“中國式現代化”社會結構中提供可以發揮的價值。我認為當下亟需要賦予律師關于道教化、文化傳承的職能。關于中國律師的社會價值、擔當使命和未來發展我將會專門撰文論述。
作者簡介:何棟民律師系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創始人、董事局主席,中國執業律師、香港注冊律師(RFL),廣東省涉外律師先鋒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師領軍人才。主要從事明星藝人權益保護法律服務、立法以及政策研究咨詢法律服務、深港跨境民商事法律服務、重大民商事爭議解決法律服務。同時兼任: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務社理事長、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法律顧問、深圳海外聯誼會理事、深圳國際仲裁院江門中心仲裁員、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仲裁員、深圳市法學會常務理事、深圳大學校友總會理事及法學院校友會副會長、深圳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廣東省律師協會立法委委員、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聽證員、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人民檢察院聽證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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