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2025年 第20期(總第24期)
【本期話題】
“一事不再理” 原則的司法認定。
【典型案例】
有一家進出口公司和山西某食品公司簽了核桃仁銷售合同。食品公司沒把全部核桃仁交付,進出口公司就先告了對方一次,說因為食品公司不交貨,自己只能花更高價錢從別處買核桃仁,要求賠償損失。法院判了食品公司賠一部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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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后來,進出口公司又告食品公司,這次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把剩下的核桃仁交貨。食品公司不樂意了,說這事兒之前都告過、判過了,不能再告了,這就是重復訴訟。法院審查后覺得食品公司說得有道理。因為兩次訴訟的當事人、涉及的合同和訴求本質上都一樣,進出口公司之前選擇要求賠償損失,就相當于對違約責任的處理方式做了選擇,在生效判決已出的情況下,不能再換個訴求又告一次,這違反了 “一事不再理” 原則,就駁回了進出口公司的起訴。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編號:2023-10-2-084-004,某進出口公司訴山西某食品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律師解讀】
“人民法院案例庫”將本案裁判要旨歸納為: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提出同一的訴訟請求的案件,如果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從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訴訟法理以及司法實踐出發,是否滿足一事不再理應當從三個方面同時考察:“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有效。被告部分交貨后未再交付剩余貨物構成違約,但原告此前已起訴要求被告承擔賠償損失(替代履行差價損失)的違約責任,現又要求繼續履行,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不應受理。
首先,前次起訴案件與本案當事人、訴訟標的相同,屬重復訴訟。其次,原告已選擇要求被告賠償全部損失,生效判決也確認被告應擔責,原告不能另訴。再次,原告主張繼續履行與此前訴訟行為相悖,對生效判決關于合同未解除的認定理解有誤,且賠償損失計算方法多樣,原告在前次起訴案中未提出其他主張,后果應自行承擔。
“一事不再理” 原則要求從 “當事人 + 訴訟標的 + 訴訟請求” 三方面考察,避免重復訴訟,本案原告就同一合同、同一違約行為多次起訴,增加訴訟成本,不利于權利義務穩定。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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