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會
2025年第6期(總第10期)
【前言】
上海杜繼業律師將法院判決的典型案例改編成法律故事并進行評論,分享給大家,讓學法、知法、守法成為一種時尚。
法律實務簽訂合同時,合同雙方往往會涉及多個義務,尤其復雜的商務合同,難以將每一個合同義務都單獨約定一個違約金條款。如果簡單粗暴地使用例如“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全面履行”等籠統用語表述,能否適用統一的違約金條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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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講啦】
賴某的房子被某公司拆遷重建,雙方簽訂了協議,約定某公司在36個月內交房,并每月支付1600元補償金(一年后每月1800元)。協議還約定,若某公司違約,需支付20萬元違約金。然而,房子拆除后,某公司未能按時交房,原因是開發過程中遇到政府規劃變更、村民阻工等問題。2015年11月,交房期限已到,但新房仍未建好,賴某多次要求賠償未果,遂將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復房屋、賠償房租損失,并支付20萬元違約金。
該案經一審、二審和再審。再審法院認為,某公司未按時交房構成違約,其主張的不可抗力理由不成立。協議中雖約定20萬元違約金,但表述籠統,未區分違約情節輕重。綜合考慮賴某的實際損失主要是房租損失,法院參照某公司支付給同地段另一戶的租金標準,判決某公司每月賠償賴某4800元租金損失(含協議中的1800元經濟補償),從2015年11月起算至交房為止。同時,法院酌定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賴某6萬元違約金。某鑫公司和某升公司作為擔保方,需對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故事原型】
上述故事根據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2016)贛0731民初1926號一審民事判決,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贛07民終1713號二審民事判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贛民再228號民事判決所涉案件改編。該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選入“人民法院案例庫”,其“裁判要旨”將對全國法院具有指導作用。
【律師評論】
該案的“裁判要旨”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雖然具體,但對違約行為使用“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全面履行”等籠統用語表述,未區分違約情節輕重程度的,可能導致違約責任的承擔與違約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程度嚴重不匹配。此種條款屬于違約情形約定不明,應根據違約情節的輕重確定具體違約責任和相應的違約金數額。
其實,該案例的焦點問題是關于合同違約金如何確定的問題。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違約金可根據實際損失進行酌定,具體如下: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584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585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相關規定
第65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主體、交易類型、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履約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進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具體適用要點
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如因違約導致的額外費用支出、利潤減少等。法官需對損失進行審查和認定,當事人需提供相應證據。
綜合考量因素:法院在調整違約金時,需綜合考慮合同主體、交易類型、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履約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進行衡量。
舉證責任分配:主張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一方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之間的差距。
酌減與酌增:違約金的調整包括酌減和酌增。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時,可酌減;低于造成的損失時,可酌增。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理論上無論違約金金額如何約定,法院都可以根據實際損失進行調整,既可以酌增,也可以酌減。這樣似乎雙方將違約金約定多少都無所謂,但實務中,并不是每個案件的當事人都能舉證實際損失,而有的案件法院是很難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酌定金額,從司法實踐看,有的法官在雙方無法舉證實際損失時,直接按照約定的金額減半。這時,雙方約定的金額多少就十分重要。
綜上,對于重要的合同義務,最好單獨設置違約金條款,盡量避免使用“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全面履行”等籠統的用語表述。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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