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廣東珠海市的惡性事件,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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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2日晚看到通報,35死,43人傷。11日傍晚,62歲離異男樊某某,駕越野車撞向市體育中心鍛煉的人群。
通報提到,他對離婚案財產分割一、二審判決結果不滿,已申請再審。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案發地市體育中心咫尺之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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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無辜,這是起反人類、反社會的,恐怖主義屠殺。
殺人尤其濫殺無辜,是必須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的。哪怕他自殘自殺,被搶救了,回頭還是要接受法律的審判。非極刑不足以懲治。
因應慘案,最高層作出重要指示:“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加強風險源頭防控,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嚴防發生極端案件,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要防控結合,切實做好風險隱患和社會矛盾排查化解,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我就不由自主想起自己代理的相關案件。
也是家事案。 不是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是法定繼承糾紛案,和共有房產糾紛案。我代理我父、我姑,起訴嚴有華,分割我爺爺、奶奶的遺產款等及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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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牽涉到光棍。不是一個,是三個。 我家倆光棍,我爸和我,我姑家一個。
江蘇南通市崇川區法院法官夏建華,在法定繼承糾紛案中,只判平分7萬多撫恤金等;對近30萬元遺產款分割訴請全駁回,一分不分,即全部變相判給被告嚴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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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的房產糾紛案,也是他承辦,在是否請他回避問題上,發生口角;我遂三十六計走為上,趕緊撤訴,免得他瞎判了糾正麻煩。案涉房產,被被告嚴有華繼續獨霸至今。
對于法定繼承糾紛案,我目前還在走程序。上個月,分遺產范圍、扶養情況、治喪問題三大板塊,分十多個小節,寫了兩萬多字再審申請書,已快遞給南京江蘇省高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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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絕不殺害法官;二,更不會禍害無辜。
但對法定繼承糾紛案的裁判手法,嚴重不滿,這是確實的。
該案三次聽證,一次開庭,都我這邊在舉證,不見對方任何證據,對方只是空口白牙。
但我去年11月14日收到一審判決書,不僅見遺產款分割訴請全駁回,還見把被告嚴有華認成了我爺爺奶奶的唯一扶養人、治喪人。就挺納悶: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不見證據,是憑什么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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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開庭前,我調閱區法院歸檔的卷宗,發現了貓膩。
夏建華對被告去年5月19日(首次聽證日)《民事答辯狀》,隱匿不送達;對其后續提交的所謂證據,全部11頁13份(其中一份,說二老是被告嚴有華一人扶養),隱匿,不組織證據交換、質證、證人出庭接受調查詢問,就直接據以裁判。而后,在認定被告系二老唯一扶養人、治喪人的思想指導下,設法歸零了近30萬元遺產款分割訴請。
二審到庭我就反映夏建華嚴重違反司法程序的問題。二審承辦法官錢泊霖重新組織質證,被告證據全部被推翻。但,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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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么牛掰。有證據的一方輸;證據無效的一方贏。
那,我爺爺、奶奶扶養及治喪情況,究竟怎么回事呢?
三子女均未贍養(經濟供養), 即只存在扶養(提供勞務)問題。
二審筆錄顯示,被告代理人、女兒嚴敏自認:我爺爺日常是 生活自理的。不存在扶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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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臥病三月去世。病中三子女均參與服侍。
只是我父和他是前后腳生病住院,還被南通市二院,診斷了個“胃癌?”,當時還沒恢復,服侍相對略少。
那么,難道不該析出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他的部分,作為他的遺產,在三子女間平均分割嗎?
至于我奶奶,情況稍復雜。
2009年,我奶奶曾重病,胃穿孔、腹膜炎等多癥并發,進了南通市一院icu,我爺爺10多萬元花完,向被告嚴有華求援(按他的老觀念,他是不會向女兒求援的,至于我姑姑有沒主動援助,我不知道。他也知道我父親的情況,妻子1992年出走,神志稍異常人,生活潦倒,說指望不上)。但是,吃了閉門羹。被告嚴有華懟他“人財兩空”,直接把我奶奶拉回家帶活設置靈堂。也就是不盡贍養義務。
我爺爺不甘心,跟朋友借錢,把我奶奶送至通州區第七人民醫院治至出院。但被告嚴有華,居然惦記上了我爺爺在市一院花掉的醫藥費,無視我爺爺的反對,誣陷該院醫生徐志華、顧維立,把醫生的搶救我奶奶,說成擅自手術,養病騙錢,訛詐該院近60萬元。他就是這么的利欲熏心,顛倒黑白,血口噴人。纏訪十多年。此外,自2012年拆遷起,他虛構我曾祖父遺產房,獅子大開口訛詐崇川區政府及陳橋街辦130萬元,也是纏訪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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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病愈后,再沒去過住過醫院。截止我爺爺2016年初病故,都是我爺爺扶養他,我姑姑也提供協助。
而根據我調取的嚴有華訛詐市一院的2014、2015年卷宗材料,他在訛詐該院時,主張我奶奶,生活自理。另案中的自認,雖不構成本案中的自認,但是,構成證據,說明他沒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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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我爺爺去世后,當時我父也有病,被告嚴有華,接管了二老財務,就隱匿了關于二老房產的公證文書,在鄰里間造謠,說是我奶奶把房產處置給了他女兒,以房主自居,限制我父親探望我奶奶。
二審筆錄中,嚴敏是有相關自認的。
他一邊是收走鑰匙,限制我父親探望(我奶奶年高體衰眼花耳背氣喘),一邊則是對外宣揚我父不管顧我奶奶。我父每次探望,都要大拍猛拍好一陣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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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邊廂,在他觀念里,我姑姑是所謂出嫁女(其實一直是我爺爺奶奶近鄰),是無緣遺產的。所以,他對她不設防,并且還利用他——“妹子妹子你吃苦,做哥哥的最后不虧待你的”,錢財他都收管起來,照料我奶奶日常生活,則委諸我姑姑。最后,再來個過河拆橋——“你是出嫁女 ,一邊兒涼快去”。
關于我姑姑長期服侍我奶奶,夏建華隱匿的去年5月19日嚴有華答辯狀中,嚴有華有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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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聽證,主要議題是撫恤金分割,但被告嚴有華主張我姑姑是出嫁女,無權參與分割,被夏建華批評。
回去他就請了律師,并冒用居委會信箋,變造居委會《證明》,內容為二老晚年系其一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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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腳指頭都想得到,他女兒出嫁在外住北濠橋,老婆隨女兒女婿帶孫輩,都不在陳橋。而他自己雖然有時在陳橋,但又經年纏訪,或做其他纏訪戶車夫賺車馬費,也經常不在陳橋,甚至去南京、北京多日不回。那么,是我姑姑長年服侍我奶奶多,還是他,不是一目了然嗎?
這份所謂《證明》,看內容筆跡,就是他自寫自畫的。他是個什么人呢?如訛詐市一院案件,上訴狀中 ,他是能無視事實,顛倒黑白,說他一審是贏了的人。這份《證明》,同樣如同夢囈。他能自己判自己一審是贏的,當然也能自己給自己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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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調閱卷宗發現這份偽證后,電詢馬小琴。馬小琴反饋,她根本沒簽字,說別不是嚴有華自己簽的。其他人,如李長英、陳志祥,均是他的十多年的纏訪同伙。還有陳麗,其夫鄭德泉,在崇川區法院乃至南通市中院,都是赫赫有名。其坑蒙拐騙,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相關文書, 民事的,刑事的,計16份之多。
我奶奶晚年,是自理結合我姑姑扶養為主。被告嚴有華,至多就是次要扶養人。至于我父,只有探望,還因被告嚴有華以房主自居,限制探望,有時還探望不成。
故而,我在5月19日筆錄中,就主張,夫妻共同財產中析歸我奶奶的錢,我家分不分無所謂,但我姑姑應該多分。這有問題嗎?
至于治喪問題,二審筆錄中,嚴有華代理人、女兒嚴敏,也有自認:嚴有華牽頭,三方合作。至于嚴有華作為次子牽頭的原因,也就是前面述及的,我爺爺去世時,我父也在病中。當時,我姑夫婦及被告嚴有華夫婦均說,讓大哥歇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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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料,三方合作,被告嚴有華牽頭治喪,他把賬本帛簿屏蔽,拒不交賬了。理由是:是他出錢治喪的(其實,我爺爺去世前半月,二老現金、存單、工資卡等,均落到他手上;禮金,后續喪撫金等也是)。包括去年5月19日答辯狀中,他也主張自己出的錢。治喪資金來源,根本就是糊涂賬,沒法證明用的是什么錢了。那么,在他拒不交賬情況下,治喪費用和禮金收入,就應均不理涉,或者對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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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網類案裁判。治喪費用和禮金收入抵消)
夏建華違背“禁反言”原則(在前被告嚴有華已經自認我姑姑長期服侍老人)隱匿其偽證,根據其偽證,把他判成二老唯一扶養人及治喪人 ,進而通過違背證據規則的胡亂推定贈與、漏查漏判等方式, 歸零近30萬元遺產款分割訴請,即變相判給嚴有華一方。
這不是葫蘆僧判斷葫蘆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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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層重要指示:“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加強風險源頭防控,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嚴防發生極端案件,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我看,夏建華這樣的瞎判案法官,就是“風險源頭”之一。他是真的真的,該打報告退休回家養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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