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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購生產設備或辦公用品等器材,一般會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以此明確付款方式、交貨期限等。按照公司流程合同需雙方對條款均無異議的情況下進行簽訂,但有時在財務和法務對合同提出修改后,采購人員未重新走審批直接簽約,由此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將采購人員解除為何被判決違法解除呢?
經典案例
甲于2017年8月8日入職A公司,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崗位為采購。
2021年8月25日,甲負責采購公司一批設備,其在公司系統(tǒng)中申請了設備采購合同的審批,財務和法務就合同的付款條件明確表示為“先票后款”。但是最終與供應商簽訂的合同版本為“先款后票”。后因供應商晚交貨問題雙方出現(xiàn)爭議,供應商要求A公司先付款,A公司才發(fā)現(xiàn)合同條款為“先款后票”。甲稱合同條款為供應商修改,但其在此之前并不知情,供應商工作人員表示該條款確實是其修改;但A公司仍堅持認為甲在簽訂合同時未盡合同審查義務。
2022年3月28日,A公司向甲發(fā)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載明:鑒于你工作期間嚴重失職,你的行為已構成公司《員工手冊》規(guī)定的嚴重違紀,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現(xiàn)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相關規(guī)定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甲不服認為公司違法解除,于是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仲裁支持了甲,A公司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首先,供應商已經稱修改條款行為系其個人所為;其次,A公司主張甲對采購合同負有審查義務,但甲提交合同后,財務與法務人員均應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審核。最后,A公司主張因采購合同條款變更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但無證據證明。綜上,A公司的舉證不足以證明甲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A公司直接將甲解除的行為違法。
風險提示
公司認為員工行為違反公司制度或規(guī)定的業(yè)務流程標準等而將其解除的,需要證明員工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即舉證證明給公司所造成的損失及影響,公司才能合法地解除該員工。否則,公司解除員工缺乏事實依據,會構成違法解除,且需要支付員工違法解除賠償金。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正確解除員工呢?我們建議:
1、規(guī)章制度制定需合理
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等規(guī)章制度解除員工,首先必須保證規(guī)章制度合法及合理性。合法性即無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理性則是公司制度規(guī)定要明確、具體、可執(zhí)行,不能過于苛刻。如本案中A公司根據規(guī)章制度判斷甲未盡合同審查注意義務,造成公司損失,但是合同審查經過了財務法務,是對方私自更改且未告知甲,其主要責任并非在甲,甲固然存在失職,但該失職未到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而A公司將該行為規(guī)定為嚴重違反制度屬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不合理的。所以,公司在制定制度時應注意條款的合理性。
2、公司需證明員工存在違規(guī)行為
公司制定合法合理的規(guī)章制度后,員工違反制度規(guī)定的,公司需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存在違規(guī)行為。如本案中A公司認為甲未盡到合同審查義務,要對其進行處罰或解除,就需要有證據證明其存在違規(guī)及失職行為,也就是需要有事實依據。但至于該行為是否可以解除還需要判斷其行為的嚴重程度。
3、公司需證明員工行為造成損失
員工若是存在違規(guī)行為,公司以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還要證明其行為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舉證證明是否給公司造成損失及影響。若未造成損失及影響,或是造成了損失及影響但無法舉證,公司則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雖然A公司認為甲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但是并未舉證證明,那么A公司解除甲構成違法解除。解除員工還可閱讀《》【勞動法研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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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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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yè)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yè)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xié)海事海商專業(yè)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yè)資格、基金從業(yè)資格
業(yè)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guī)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yè)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guī)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yè)、口腔醫(yī)療業(yè)、物流業(yè)、制造業(yè)、傳媒業(yè)、租賃服務業(yè)、住宿餐飲業(yè)、軟件與信息技術業(yè)、珠寶首飾業(yè)……等行業(yè)企業(yè)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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