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處一起故意泄露國家安全機關工作秘密導致案件偵辦受到影響的案件。
國家安全機關在偵辦一起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時,依法對案件相關人員范某某進行調查詢問。期間,國家安全機關干警認真闡述法律責任和法定義務,多次向范某某強調保密要求,告知其本次調查詢問情況不得向任何人員透露,并依法要求其簽署《保密承諾書》。辦案過程中,范某某態度良好、積極配合。
調查詢問結束后,范某某卻不以為意,反而在私心雜念驅使下,故意向案件嫌疑人泄露了國家安全機關執法辦案有關情況。為了掩人耳目,范某某還借用他人手機進行聯系,并心存僥幸以為自己的所作所為無人知曉。范某某的泄密行為直接引起了該案件嫌疑人警覺,導致其伙同其他嫌疑人進行串供,致使國家安全機關辦案工作受到阻礙。
范某某費心遮掩的泄密舉動并沒有逃脫國家安全機關的視線,在掌握相關情況后,國家安全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對范某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同時建議其所在黨組織給予相應黨紀處分,范某某最終“自食惡果”。
#律師說法#
在刑事案件辦理中,國家安全機關主要負責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辦理,公安機關主要負責涉及公共安全及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等犯罪的辦理。
不論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還是涉及公共安全的案件,在偵查階段都屬于國家秘密,被調查的證人等對調查情況都有保密義務。
泄露國家秘密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本案范某某并非犯罪嫌疑人,但他將調查情況通報嫌疑人,給正常辦案帶來障礙,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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