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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對7家核實為拒收人民幣現金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作出經濟處罰。廣大經營主體應強化法治觀念,尊重公眾支付選擇權,共同打造和諧現金流通環境。
中國人民銀行將持續開展拒收人民幣現金整治工作,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人民幣法定貨幣地位。社會公眾遇到拒收人民幣現金行為,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0年第18號),依法維權。
內蒙古兩家單位被央行點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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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區分公司
違法事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拒絕公眾使用現金支付快遞費;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處罰內容:對單位給予警告,并處3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6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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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富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拒絕公眾使用現金繳納房屋差價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處罰內容:對單位給予警告,并處5.5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1.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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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現金是我國境內最基礎的支付手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現金在保障公眾支付權利、促進文化傳播及在極端情況下穩定公眾預期等方面具備不可替代的優勢。非現金支付是在現金基礎上的發展。二者兼容共生,和諧發展。
各類主體均應尊重公眾支付方式的選擇權,在確保現金收付渠道暢通的前提下,可為公眾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現金支付工具。
消費及支付方式創新要堅持有利于暢通支付流通環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不得采取歧視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現金支付,造成“數字鴻溝”。
(假舟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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