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在離婚后發現婚生子女非親生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返還為撫養非親生子女支出的撫養費,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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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編號:2023-07-2-016-001
主審法院: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1)甘04民終1582號
【裁判要旨】
一方在離婚后發現婚生子女非親生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返還為撫養非親生子女支出的撫養費,并請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
一、對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王某某在與劉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女兒,違反了夫妻之間忠誠的義務,王某某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給劉某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故劉某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結合過錯程度、當地經濟水平、王某某的經濟能力等綜合認定,王某某向劉某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并無不當,王某某上訴稱金額過高,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二、關于返還撫養費問題。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劉某某與劉某乙無血緣關系,對劉某乙并無法定撫養義務,故對劉某某為劉某乙所付出的撫養費應當由王某某返還給劉某某。關于返還撫養費的數額,一審法院參照本地區生活消費支出水平,酌定為30000元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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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偶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離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內生育子女,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導致婚姻破裂,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
案例編號:2023-07-2-015-001
主審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3)京03民終2580號
【裁判要旨】
1.協議離婚時間在民法典實施前,無過錯方在民法典實施后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時已經超過原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一年期間,從維護民事主體權益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三個更有利于”的角度出發,應當按照有利溯及原則,適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保障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適用民法典總則編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
2.配偶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離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內生育子女,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導致婚姻破裂,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
【法院認為】
綜合雙方訴辯主張和查明事實,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劉某應否向胡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胡某認為劉某存在婚內出軌并與他人生子的行為具有延續性,從維護民事主體權益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角度出發,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支持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訴求;劉某認為雙方在民法典實施前離婚,應當適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胡某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已經超過協議離婚后一年期限,不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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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離婚后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應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案例編號:2023-01-2-015-001
主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2022)最高法民轄74號
【裁判要旨】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訴訟過程中,案涉主要財產已經出售,案件的審理涉及到主要財產的原所有權取得、交易變更等情況,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實,故應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認為】
本案系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七條:“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方某、顏某已經離婚,雙方均居住在國外,方某起訴請求判令嘉興市涉訴房屋產權的二分之一歸方某所有,盡管在訴訟過程中,因案涉房屋已經出售,方某將訴請變更為判令支付所涉房屋市場價值的二分之一,但是本案的審理,涉及到嘉興市涉訴房屋的原所有權取得、交易變更等情況,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實,故本案應由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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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購置的房屋等不動產仍應歸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編號:2023-16-2-015-003
主審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云民再99號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雙方另有約定之外,歸屬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案件中對財產的分割,僅指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的個人財產及其他財產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購置的房屋等不動產仍應歸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故本案僅針對雙方財產分割部分進行再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系一方在婚前購置或婚后以個人財產購置,則仍應歸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楊某甲在再審審理中補充提交的一系列證據與一審中收錄的證據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證實楊某甲是在出售了婚前其位于××街××號的房屋,將售房所得價款用于支付購買××小區××幢××層××室房屋首期的事實。楊某乙雖不認可,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予以反駁,也未舉證證明首付款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事實,并且對購買××小區××幢××層××室房屋的資金來源和支付情況亦不能作明確說明。
根據本案收錄的證據,可以認定購買××小區××幢××層××室房屋的購房款中有200000元系楊某甲處分個人婚前財產支付的事實。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部分,離婚時該部分財產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一審判決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將該房屋判歸楊某甲所有,由楊某甲在扣除其個人財產200000元占購房款的比例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后補償楊某乙一半價款的判決結果正確。二審判決在未對楊某甲以個人財產支付購房款的事實進行查明的情況下,即徑行改判屬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成立。
此外,鑒于雙方當事人在一審庭審中明確認可××小區××幢××層××室房屋的價值為6500000元,且楊某甲對此事實認定未上訴,二審中也沒有提任何異議,楊某甲在再審中單方所作評估不能改變其在原審程序中已確認過的事實,故對楊某甲提交的《房地產評估報告》不予采信。就楊某乙應否承擔340000元債務的問題,一審庭審結束后宣判前,楊某甲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示放棄要求楊某乙承擔該筆夫妻共同債務的請求,該意思表示系楊某甲自愿作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再審中楊某甲也表示在一審判決結果的基礎上同意放棄由楊某乙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請求,故二審法院確認夫妻共同債務340000元由楊某甲個人承擔的判決結果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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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辦理結婚登記,僅有短暫同居經歷尚未形成穩定共同生活的,應扣除共同消費等費用后返還部分彩禮
案例編號:2023-07-2-012-003
主審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1)蘇05民終10300號
【裁判要旨】
涉彩禮返還糾紛中,不論是已辦理結婚登記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在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共同生活時間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短,登記結婚后仍在籌備婚禮過程中,雙方對于后續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劃,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不宜認定為已經共同生活。但是,考慮到辦理結婚登記以及短暫同居經歷對女方的影響、雙方存在共同消費、彩禮數額過高等因素,判決酌情返還大部分彩禮,能夠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法院認為】
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一方依據習俗向另一方給付的錢物。關于案涉款項的性質,除已明確注明為彩禮的80萬元款項外,備注為“五金”的26萬元亦符合婚禮習俗中對于彩禮的一般認知,也應當認定為彩禮。關于共同生活的認定,雙方雖然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從后續拍攝婚紗照、籌備婚宴的情況看,雙方仍在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儀式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僅存續不到三個月,期間雙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對于后續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劃。雙方雖有短暫同居經歷,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不能認定為已經有穩定的共同生活。鑒于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且董某支付彩禮后雙方有共同籌備婚禮儀式、共同旅游、親友相互往來等共同開銷的情況,對該部分費用予以扣減。據此,法院酌情認定返還彩禮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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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案例編號:2016-18-2-014-001
主審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三中民終字第08205號
【裁判要旨】
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法院認為】
婚姻關系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過程中因瑣事產生矛盾,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感情仍未好轉,經法院調解不能和好,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雷某某是否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雙方名下的存款應如何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就是說,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侵害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少分或不分財產。
本案中,關于雙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結合相關證據,宋某某婚前房屋拆遷款轉化的存款,應歸宋某某個人所有,宋某某婚后所得養老保險金,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存款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過ATM轉賬及卡取的方式,將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195000元轉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稱該款用于家庭開銷,后又稱用于償還外債,前后陳述明顯矛盾,對其主張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對錢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認定雷某某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4179賬戶內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張對雷某某名下存款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故判決宋某某婚后養老保險金14322.48元歸宋某某所有,對于雷某某轉移的19.5萬元存款,由雷某某補償宋某某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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