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在南京成立。但當時忠于清廷的勢力仍然十分強大,北方諸省、西藏、新疆、東北、蒙古仍在清廷控制之中。為了盡快推翻清廷,孫中山不惜以總統之位換取清朝內閣總理大臣袁世凱對共和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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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南北議和代表的磋商,南京臨時政府于1912年2月9日向清廷致送有關清帝退位優待條件的修正案,2月12日隆裕太后同意了此案,并頒布清帝退位詔書,清朝滅亡。之后清遜帝溥儀在紫禁城又待了12年,直至1924年被馮玉祥趕到了天津遜清小朝廷才瓦解。那么在這12年中,中華民國與遜清小朝廷是何關系呢?這就得從《清室優待條件》中尋找蛛絲馬跡。
《清室優待條件》包括《關于大清皇帝辭位之后優待之條件》、《關于清皇族待遇之條件》、《關于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三項文件,我們只需要看《關于大清皇帝辭位之后優待之條件》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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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大清皇帝辭位之后優待之條件》共有八款:
其一,大清皇帝尊號不廢,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其二,中華民國每年撥款四百萬給大清皇帝開銷;
其三,大清皇帝退位后暫居宮禁,日后移居頤和園,侍衛人等照常留用;
其四,清朝的宗廟陵寢永遠奉祀,中華民國酌情派衛兵妥善保護;
其五,光緒皇帝陵寢未完成部分所需經費由中華民國支出;
其六,宮內各項執事人員可以照常保留,但以后不得再招閹人;
其七,大清皇帝原有的私產受到中華民國特別保護;
其八,宮中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額數俸餉如舊。
根據這八款條件可以得知清帝退位后除了失去了禁衛軍的兵權,其他一概如舊。而中華民國還要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清遜帝,可以說此時的遜清小朝廷就是國中之國,內務府、宗人府、慎刑司、內監等一應俱全,不改衣冠,不改紀元。只要不出紫禁城,溥儀依舊是大清朝的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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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清朝已經滅亡,自然是不能放任溥儀在紫禁城做皇帝夢,鑒于此,參政院便于1914年11月提出“維持國體建議案”,要求北洋政府好好管一管這個遜清小朝廷。大總統袁世凱不得不派人向溥儀提出7條“善后辦法”:
其一,尊重中華民國,廢止與國法令抵觸行為;
其二,用民國紀年;
其三,賞賜只能用于家庭和家族,官民只能賜物,不能賜謚;
其四,皇室機關不能對人民發告示,給處分;
其五,皇室人員用民國服裝;
其六,由民國司法廳辦理宮內犯罪案件,執事、太監違規由專任內廷警衛的護軍長官處理;
其七,裁內務府慎刑司。
自此以后溥儀的權力得到一定限制,但這并未改變清朝遺老遺少們對溥儀的態度,仍舊視其為皇帝。后來張勛利用府院之爭于1917年7月1日擁戴溥儀復辟,短暫地恢復了清朝。這已經是赤裸裸的違約行為了,按理說溥儀復辟鬧劇結束后北洋政府完全可以將其趕出紫禁城,奈何當時北洋內部派系爭斗不斷,實在是無暇顧及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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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10月23日,馮玉祥發動北京政變,推翻了直系曹錕政府,請皖系軍閥段褀瑞擔任“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執政。11月4日內閣會議決議修正《清室優待條件》:
其一,溥儀從1924年10月起永久廢除皇帝尊號,與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權利;
其二,自本條件修正后,民國政府每年補助清室五十萬元,并特別支出二百萬元開辦北京貧民工廠,盡量先收容旗籍貧民;
其三,清室即日移出宮禁,以后可以自由選擇居住地,由民國政府負責保護;
其四,清朝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酌情派衛兵妥善保護;
其五,清室私產歸清室完全享有,其他一切公產歸民國政府所有。
根據修正后的《清室優待條件》,溥儀不得不搬出紫禁城,頗顯狼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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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后來清朝內務府還給孫中山致信,指責馮玉祥踐踏《清室優待條件》,請求孫中山為他們做主,恢復原有待遇。但孫中山對此進行了堅決地拒絕和駁斥,主要有兩點原因,第一就是清室始終沒有履行移宮的約定,第二就是清室在民國六年進行的復辟之舉破壞了國體,優待條件此時就該作廢。
根據孫中山的回信內容,我們可以得知遜清小朝廷在民國元年至民國六年還是合法的,與中華民國實際上是國中之國的關系。但民國六年溥儀復辟后,《清室優待條件》理應作廢,遜清小朝廷就是非法組織,只不過當時北洋政府沒空管溥儀,這才讓他的小朝廷又維持了幾年,至民國十三年才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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