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法院立案庭庭長王彩霞,因為當事人沒有按照她的意思把起訴標的降至她提出的數額,她把起訴材料“壓”在手里數月之久,既不予立案也不駁回,無奈之下的當事人只好向媒體求助。
為工程房子“借”甲方
農民余伯成是四川省仁壽縣人,本來家里邊生活條件不錯,自打數年前來到吉林省通化市做工程清包之后,經濟條件卻變得一天不如一天,他不是沒賺到錢,而是賺到的錢一直拿不到手。
2019年9月3日,余伯成與當地人李建軍就通化縣二密鎮港灣小鎮的養老院、綜合樓、幼兒園工程施工簽訂《清包人工費協議書》。
據余伯成稱,該項目為通化市成泰建筑有限公司開發所有,法定代表人宋勇將該項目承包給據傳是當地公職人員的劉宇峰,劉宇峰反手轉包給李建均。
自打與李建均簽訂清包協議之后,余伯成不但要自掏腰包墊付工友們的生活費和工資,還把在通化市某公司欠他的554685元錢抵頂的一套房子“借”給甲方李建均用于工程投資。余伯成以為,工程竣工后李建均不會差他的房錢和工錢,可到了后期結算的時候,李建均一推再推不予結算,實在推不過去了就兩手一攤,表示“沒錢”,在此情況下,余伯成不得不將該項目的開發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共同起訴到當地法院。
討房款訴諸法院
2022年10月10日,為了討回房款,余伯成將李建均和宋某某訴至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并向法庭提交李建均與宋某某共同出具的借據一枚,借據約定:“人民幣554685元,系借房款于2019年10月30日前還清,此房款用于港灣小鎮綜合樓、養老院,港灣小鎮工地。第一、二、三次撥款首先頂于房款,頂清為止,人工費在后。”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借房款554685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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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4日,通化市東昌區法院經公開審理后,作出(2022)吉0502民初258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稱:同為被告的宋某某認為,應該按照借據約定約束雙方當事人,被告李建均的撥款已經遠遠超出房款數額,故二被告已經履行完畢,應駁回原告余伯成的訴訟請求。而李建均認為前期撥付的是人工費,承認與宋某某無關。法院認為,因被告李建均欠案外人錢款,原、被告雙方協商一致用原告抵賬所有的房屋作價554685元替被告償還欠款,并協商一致用撥付給原告的錢款首先抵頂房款,人工費在后。根據《民法典》第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因按照法律規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故原、被告之間的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借據的合法性、真實性予以確認。認定李建均支付給余伯成的錢款554685元為房款而非是人工費,駁回了余伯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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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索要人工費遭庭長刁難
2023年10月初,余伯成帶著起訴狀、清包協議、結算單等相關證據來到了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醫藥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庭(以下簡稱:開發區法庭)申請立案,向諸被告主張合計1502116元的人工費。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員在審核完起訴材料后向庭長王彩霞作了匯報,王庭長看完起訴材料后說,想立案沒有問題,但必須將被告之一劉宇峰從被告人中去掉,稱劉宇峰和這起案子沒有關系,讓余伯成回去改好訴狀后再來立案。
余伯成只好向王庭長認真解釋,稱劉宇峰才是真正的工程轉包人,期間曾多次向他轉賬支付人工費。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余伯成去銀行打印了與劉宇峰之間的轉賬流水提交給了王庭長。
王庭長說,你應該在起訴狀標的額中將554685元的房款錢去除,因為房款是用人工費給付的。余伯成堅稱購房款和人工費不是一回事。
見余伯成“不聽話”,王庭長表現得很不高興,稱即便劉宇峰、李建均欠人工費也不完全是欠你的,是欠所有農民工的,她讓余伯成把所有的農民工名單和身份證復印件提交上來才可以立案。與余伯成同去的王先生實在看不過去了,說余伯成才是與甲方簽訂清包協議的合同主體,與農民工沒有關系,你這么做明顯是在刁難當事人。
王庭長對王先生說話表現得很不滿意,摔門進了自己的辦公室。
2023年12月12日上午,余伯成再次找到王庭長,將整理好的起訴狀再次提交給立案庭。
王庭長對余伯成表示,只有將起訴狀中1502116元人工費的訴訟標的扣除554685元才可以立案,她認為這554685元房款應該是李建均支付的人工費,如果不扣除就不能立案。
余伯成拿出了通化市東昌區法院作出(2022)吉0502民初2584號民事判決書,說法院已經認定554685元是房款,不是人工費。王彩霞堅稱,不修改訴訟標的就不予立案。
2024年1月3日,為了核實余伯成的說法,記者撥通了王彩霞庭長的辦公電話,對于記者提出的“當事人余伯成在提交起訴狀、工程協議、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欠款數額等情況下,立案庭為何不給立案”的問題時,王庭長一再追問記者是哪家媒體,為啥要過問這件事?對于記者提問卻拒絕回答。
直至發稿,農民余伯成仍未接到通化市東昌區法院開發區法庭的立案通知。(記者從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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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來自今日頭條: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2385997028035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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