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廣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鄭中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
發包人:廣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簡稱“富盈酒店”)
承包人:深圳市鄭中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簡稱“鄭中公司”)
一審: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16民初9號判決
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民終373號民事判決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036號裁定(提審)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86號判決(本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思路:
爭議焦點之一:關于富盈酒店能否以鄭中公司未開具發票、提交結算資料不完整為由拒絕付款問題
1、案涉工程經鄭中公司裝修后已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富盈酒店驗收合格后已投入使用。
2、2018年12月27日,鄭中公司向富盈酒店移交竣工圖及資料。2019年4月12日,鄭中公司向富盈酒店報送結算資料。《裝修合同》專用條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約定:“富盈酒店在收齊鄭中公司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60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意見。”依據上述約定,富盈酒店在收齊鄭中公司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60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意見,而鄭中公司已于2019年4月12日向富盈酒店報送結算資料,富盈酒店應于2019年7月10日審核確認結算款并向鄭中公司支付工程款。
3、富盈酒店提交的《工作聯系函》等雖載明鄭中公司提交的部分材料無酒店工程部和監理單位簽字、藝術品變更方案及清單缺失、部分材料無合格證,但以上問題不影響富盈酒店辦理整體工程結算。
4、《裝修合同》專用條款第六條第四款雖約定“辦理工程結算手續完畢后14個工作日內,富盈酒店向鄭中公司支付當期工程結算總價的95%。”但由于富盈酒店未依約在鄭中公司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60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意見,導致后續工程結算辦理手續無法推進,原審法院認定2019年7月10日富盈酒店審核確定工程款條件成就,并無不當。
5、根據《裝修合同》專用條款第六條第六款的約定,在富盈酒店支付相應款項前,鄭中公司須向富盈酒店開具增值稅發票,否則富盈酒店有權拒付任何款項。但是,從富盈酒店提交的已付款增值稅發票、付款憑證等證據來看,雙方歷次收付款過程中,富盈酒店和監理單位先審核確定工程款,然后再由鄭中公司開具發票。鄭中公司未開具后續發票的原因是富盈酒店未審核確定鄭中公司的請款金額,故富盈酒店以“先票后款”約定為由拒不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原審認定富盈酒店應按約于2019年7月10日審核完畢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并無不當,本院再審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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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二:關于二期工程結算價款如何確定及工期延誤違約金、更換材料違約金、水電費、月餅款應否從工程款中扣除問題
1、《裝修合同》第五條約定一、二期含稅總價分別為102555825元、56558812.50元,合同附件二約定按面積每平方米的含稅單價為3750元。結合雙方在原審訴訟中已就二期納入一期的部分裝修面積達成一致,共同確認為2537.05平方米,二期納入一期裝修工程結算價款為9513937.50元。原審訴訟中雙方又確認簽證增量工程價款593352.92元,因此,原審判決認定已完工程價款為112663115.42元正確,本院再審予以維持。
2、本院再審審理期間,富盈酒店舉示了鄭中公司一期和二期工程投標報價總價及清單,認為二期造價不應按照綜合單價3750元/㎡×面積計算,應以鄭中公司投標報價各分部分項單價×各分部分項實際工程量再下浮6.03%計算。本院認為,《裝修合同》并無上述約定,富盈酒店的該項再審理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3、在本案二審期間,富盈酒店就曾上訴提出鄭中公司應承擔延誤工期、更換材料違約責任的主張。因延誤工期違約金請求具有獨立給付內容,富盈酒店如主張應以反訴方式提出,但原審中富盈酒店并未提起反訴,二審法院對其該項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4、《裝修合同》第七條明確約定,鄭中公司提供的大理石須按A級板執行。如果工程需要變更材料須經富盈酒店書面同意,未經同意,不得變更。原審已查明,鄭中公司使用變更材料之前已按約報經富盈酒店同意,故原審判決認定鄭中公司對此不承擔違約責任正確,本院再審予以維持。
5、富盈酒店再審主張扣除為鄭中公司墊付的水電費106065.49元,為此,富盈酒店提交了支付水電費的銀行轉賬回單。但經本院審核,上述證據尚不能充分證明該筆水電費系因鄭中公司使用產生的費用,故其該項再審理由亦不能成立。
6、富盈酒店再審主張扣除為鄭中公司訂購月餅款4675元,因該月餅訂購款無鄭中公司接收人簽字也無支付依據,本院亦不支持。
綜上,原審在已完工程價款112663115.42元基礎上扣除已付款、5%工程質保金和大理石差價款后,認定富盈酒店欠付鄭中公司工程款29588695.56元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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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三:關于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計算問題
1、富盈酒店應于2019年7月10日審核確認結算款并向鄭中公司支付工程款29588695.56元,因其未按期支付該筆工程款,一、二審法院認定自2019年7月10日起計算富盈酒店欠付工程款29588695.56元的逾期利息,依法有據。
2、依據《裝修合同》專用條款第六條第三款的約定,“酒店開業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當期合同工程總價的10%。”在合同未明確酒店開業不包括試營業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以富盈酒店試營業時間2018年11月23日為基準,自2018年12月5日起計算進度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利息,亦無不當。
3、富盈酒店再審主張,二審判決重復計算進度款10255582.50元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鄭中公司對此表示認可。經本院核實,二審判決關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判項已包含進度款10255582.50元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富盈酒店和鄭中公司也均認可二審判決重復計算進度款利息,二審判決第一項關于10255582.5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5日計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內容錯誤,本院將該判項依法糾。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除對富盈酒店關于原審重復計算進度款利息的請求成立予以支持外,對富盈酒店的其他再審請求均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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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銘律師分析:
就支付條件、計價依據、欠款利息等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逐一分析評判,論證嚴密,說理充分,是一份難得的教科書式判決書,筆者再加評論,猶如蛇足鹽香,徒費筆墨。
為此,筆者羅列了發包人富盈酒店的再審理由與承包人鄭中公司的答辯理由,對比最高法院裁判思路,勝敗得失經驗躍然于之上。
一、發票問題。富盈酒店:未開具剩余工程款發票,付款條件未成就;鄭中公司:根據付款流程,開具發票的前提是富盈酒店審核確認付款金額,富盈酒店未審核確認付款金額導致鄭中公司無法開具發票。
二、結算資料。富盈酒店:結算資料不完整,工程尚未結算,付款條件未成就;鄭中公司:未完善的結算資料均需酒店工程部、監理或富盈酒店現場人員簽名,富盈酒店不配合導致無法提交。
三、利息起算時間。富盈酒店:判決生效之日為結算完成之日,在此之前不應計算逾期利息;鄭中公司:欠付工程款違約金應自2020年7月30日起算。注:三級法院均認定自審核期滿之日即2019年7月10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四、進度款利息。富盈酒店:酒店正式營業時間為2019年2月23日,二審判決以試營業時間2018年11月23日為基準計算進度款逾期付款利息錯誤;鄭中公司:《裝修合同》并未將開業限定于正式開業,富盈酒店關于開業時間的主張不能成立。
五、進度款利息重復計算。富盈酒店:二審判決重復計算進度款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應予糾正;鄭中公司:認可二審判決重復計算進度款。
六、二期計價依據。富盈酒店:二期造價不應按照綜合單價3750元/㎡×面積計算,應以鄭中公司投標報價各分部分項單價×各分部分項實際工程量再下浮6.03%計算;鄭中公司:工程價款應依據合同約定及雙方訴訟中對簽證增加部分確定的金額計算,投標文件系雙方磋商文件,不具備合同約束力。
七、各項索賠。富盈公司:應扣除工期延誤違約金、更換材料違約金、水電費、月餅款。鄭中公司:案涉工程因富盈酒店原因延期,工期延長責任不應由鄭中公司承擔,所用材料均按約定報送富盈酒店和監理公司審批同意后進場使用,不存在違約變更材料的情形,雙方并未約定水電費、月餅費用由鄭中公司承擔,此類費用不應扣除。
八、質量保證金。富盈酒店:裝修工程存在質量問題,質保金不應退還;鄭中公司:該項再審請求已超出六個月的再審申請期限,不應予以審理。
九、履約保證金。富盈酒店:二期工程剩余部分尚未施工、鄭中公司未提交過請款申請等,履約保證金不應退還;鄭中公司:履約保證金系一期工程保證金,鄭中公司已完成一期工程全部施工義務,應當退還。(整理/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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