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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甲指分包工程款計入了工程總價款,按照“同進同出”原則,發包人已經向分包人支付部分,該部分款項或者從工程結算款中扣除,或者該部分計入甲方對總承包人的已付款。
典型案例:唐山建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765號裁定
唐山建科再審理由:生效判決判令唐山建科應給付A分包公司工程款2249103.15元。另外,唐山建科在原審開庭審理前又分別向B分包公司付款1907654.72元和59971.94元。事實上,對于分包公司另案訴訟唐山建科及通州建總的案件,大部分案件唐山建科都承擔了付款義務,若按原審判決結算辦法對相應款項不進行扣除的話,將導致唐山建科依據不同判決重復付款的問題。
通州建總提交意見稱:A分包公司和B分包公司由唐山建科直接分包,該部分費用未計算在通州建總的總造價內,該部分費用與本案基本事實無涉,唐山建科以此申請再審缺乏事實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觀點:結合《張各莊裕華嘉苑三期專業分包配合費匯總》等證據分析,唐山建科與A分包公司和B分包公司發生的款項已計入當事人結算的工程價款中。但根據本院已查明的事實,A分包公司與唐山建科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已于2019年7月26日拍賣唐山建科名下房產后按照申請執行的標的執行完畢。而且,通州建總提交的答辯意見中亦認為對于唐山建科指定分包的A分包公司、B分包公司的款項等按照“同進同出”原則處理,即針對案外人的款項,如計算在工程價款中則認可唐山建科向通州建總的已付款。在本院再審審查過程中,針對前述款項,通州建總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已將計入工程價款的唐山建科與A分包公司、B分包公司款項全部支付完畢。在此情況下,唐山建科支付給A分包公司、B分包公司的款項似應從案涉工程結算價款中予以扣除。
裁判結果:
一、指令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整理/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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