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公司還是個人,都需要購買各種東西,小到日用品,大到生產設備,一旦產生爭議,學會以下幾招,招招都可解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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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 訴訟時效首先提
不少合同糾紛,歷時數年。如果對方提起訴訟,首先判斷是否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并向法院提出,因為法院是不能主動審查訴訟時效的。如果當事人不抗辯,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也不會主動管。
第二招 提出反訴要適時
買賣合同糾紛中,通常存在多種爭議,如果要反訴對方,應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反訴,否則只能另案起訴,費時費力。
第三招 合同效力要認準
如果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則合同要恢復到簽訂前的狀態,對有的當事人來說意義重大。
司法實踐中常見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以下兩種:一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導致合同無效,如名為買賣,視為借貸合同,貨物并未實際交付,真的目的是融資。此種買賣合同無效,法院通常會判決返還借款本金并償付資金占用費。二是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導致合同無效,如購買拼裝車的行為違反了道交法的強制性規定,該買賣合同無效。
第四招 符合條件可解除
合同解除主要有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協議解除等方式。法定解除通常是發生一定的事由,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拒絕履行。約定解除,理論上是根據雙方約定的條件,達到即可解除。但司法實踐對約定解除越來越嚴格,通常甚至要達到法定解除的條件,才支持約定解除。協議解除比較簡單,也就是說雙方就合同解除達成了一致意見。
另外,發生情勢變更也可以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合同。
第五招 條件符合可撤銷
合同可撤銷的情形比較多,但必須符合相應的條件。常見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合同撤銷和解除的后果最大區別在于合同被撤銷后,被視為自始不存在,雙方盡量回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產生損失的,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責任承擔。這一點,與合同無效后,處理方式相類似。
特別提醒:撤銷權行使的期限,重大誤解為90天,顯失公平等其他一般情形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1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5年。
第六招 格式條款可無效
對于合同弱勢的一方,往往被迫簽訂利益明顯失衡的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對于格式條款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不成為合同內容或無效的主張。
第七招 貨物驗收有玄機
標的物驗收實務中的情形比較復雜,但一般原則是:約定檢驗期的,應當按約定檢驗并將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怠于通知的,視為符合約定。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該在合理期限內將質量、數量等不符合約定的情況通知出賣人,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或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第八招 質量鑒定定紛爭
申請鑒定有兩個時間節點:一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二是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會進行釋明并指定提出鑒定申請的期間。但是,單方鑒定要謹慎。雖然當方鑒定不必然導致鑒定報告不被采信,但如果沒有封存檢材,導致產品滅失,無法進行二次鑒定的,很可能要承擔不利后果。
第九招 互負債務可抵銷
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各以其債權充抵債務的履行,雙方各自的債權和對應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
第十招 逾期利息都可要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仍可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
第十一招 約定解除有新規
根據目前司法實踐,雙方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輕微,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守約方解除合同。這一新規讓約定解除的條件與法定解除的條件非常接近,而法定解除的條件其實是不需要約定的。
在此提醒朋友們,如果你認為已經達到約定的條件就應該解除,可能要失望了。常見的情形如:租客遲延支付租金,即使延遲的天數達到了約定的標準,起訴后對方只要能及時補交,法院一般就不會判決解除租賃合同。
第十二招 定金金額有上限
定金合同的成立是以定金是否實際交付作為判斷標準的,若未交付,則定金合同不成立。另外,定金金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金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定金退回,雙方均不需要承擔責任。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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