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實施第60號令《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明確提出了食品安全總監具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組織開展職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等的責任要求。
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中關于食品生產企業人員管理禁止規定(主席令21號)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
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
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可見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工作真正落到了實處,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考核,從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第七條 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關于進一步做好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質檢食監函〔2012〕205號
(四)強化能力,努力提高培訓工作質量。各級質監部門要科學統籌和把握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相關人員培訓需求,根據本地區企業特點,明確培訓的規模和重點,著力提升參培人員能力,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專業知識的學習和掌握,提高培訓工作質量。
對于監管人員,按照“分級分類培訓”的原則,保證各級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集中專業培訓。
對于食品生產從業人員,各類食品生產單位負責人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行業道德倫理的集中培訓,從業人員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集中專業培訓。
食品安全總監能替代企業負責人的食品安全責任嗎?
不能,需要共同承擔食品安全責任。企業是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企業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規定》明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規定》又明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違法行為中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人員,包括食品安全總監等。所以對于有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樣,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 倍以上10 倍以下罰款。
食品安全總監責任重大壓力不小,如何保證其履行好職責?
一是要有必要的激勵措施。《規定》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鼓勵企業建立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這一條希望企業能很好地落實,特別是在薪酬上能給予食品安全總監一定的傾斜。
二是要給予一定的免責和保護。《規定》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提出的否決建議的,屬于前款規定的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的,不予處罰。這一條可以說是食品安全總監的“保護傘”,讓食品安全總監盡心放心履職。
最后我們想說的是,《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下發后各地落實很快,以致很多企業正在邊落實邊摸索,我們希望企業能真正吃透規定之精神,對聘用任命食品安全總監抱著極負責任的謹慎態度,而新上任的食品安全總監們也能以人民健康安全為己任,全力履職盡責。也希望下一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正在制定的實施細則能盡快出臺,讓落實食品安全總監制度更有依據和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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