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今年60歲,前年因右腿突發麻痹疼痛到醫院看病,經診斷老王的病情需要手術治療,醫生告知老王手術后最多半個月就可以正常行走。看見鄰床80歲高齡的張大爺做了同樣的手術后,不到半個月就自行走出了醫院,老王同意接受手術。但是老王術后又經過半年多的住院治療,不但右腿沒能恢復正常,連以前健全的左腿也無法站立,只能靠輪椅行動。老王雖然懷疑是醫院的責任,但因為醫院一直以來態度良好,時常打電話關照老王的情況,所以老王和家人一直沒有采取任何維權措施。現在兩年過去了,老王的女兒眼看父親后半生都離不開他人照料,母親漸漸上了年紀,自己需要上班,以后只能請保姆照顧老王,在生活負擔的重壓下,她說服堅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父親開始維權。
老王及家人應當向誰追究責任?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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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一、醫生犯錯,醫院賠償。
由上述規定可見,老王應當向醫院而不是向醫生護士追究賠償責任。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醫院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在醫院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隱匿、篡改病歷等情況下,推定醫院有過錯。
二、采取合法途徑解決,醫鬧行為不可取。
《民法典》同樣規定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采用過激行為或雇傭職業醫鬧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還會給自己帶來不良的法律后果,嚴重的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三、原則上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
醫療損害糾紛發生后,患者或家屬應當立即向醫院醫務科投訴,要求會同醫院代表共同封存病例,取得相應回執和病例復印件。原則上可以先行與醫院協商處理,還可以向當地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醫患雙方都可以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疑似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臨床診斷不能確定死因的情況下,還應當先申請尸檢。對鑒定結果無異議,對協商或調解結果滿意的,應與醫院就協商結果簽訂協議書。如果對鑒定或調解結果不滿意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經調解等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現實中,訴訟是解決醫療損害糾紛最有效的手段,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作為醫療損害糾紛過錯認定中最重要的一環,往往是通過法院訴訟進行的。
四、維權行動要及時,鑒定索賠有期限。
一旦懷疑可能遇到醫療事故,維權行動一定要及時,前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及向法院提起訴訟都是有時效限制的。鑒定需要在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患者死亡,需要尸檢的尸檢申請應在病人死亡后48小時內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應當在患者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以侵害人身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是1年,超過后只能以醫療服務合同違約為由提起訴訟,以合同違約為由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是3年。
醫療損害糾紛往往比較復雜,專業性較強,在疑似遭遇醫療事故時,不論是調解、和解協議的簽訂還是向法院起訴,都建議在律師的幫助下進行。
(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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