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地質礦產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張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韋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底線失守,收受禮品、禮金,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將應當由本人支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向從事公務的人員送予財物;組織原則缺失,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職工錄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招投標;貪欲膨脹,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送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
張韋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特別是黨的二十大后仍不知止,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張韋開除黨籍處分;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來源:內蒙古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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