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醫藥行業因為一則消息炸開了鍋。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
盡管這則文件覆蓋的范圍很大,并非直接針對醫藥行業,但在業內看來,醫生、藥企和醫藥代表成了受影響最大的群體。
一些行業人士甚至給出了這樣的解讀:“醫生收回扣,3萬就立案;藥企行賄,10萬就入刑;單位行賄,20萬就追責。”
尤其是“自5月1日起施行”的倒計時,更是讓許多人“捏了一把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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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視覺中國
醫藥代表不再“背鍋”了
過去,醫藥行業里長期存在一種“慣例”:個別藥企面對商業賄賂風險時,總會試圖將責任切割成醫藥代表的個人行為,有的甚至還會授意代表以個人身份“認賬”,企業再通過其他形式的補償善后。
例如今年3月,國家醫療保障局官微通報了山東漢方制藥核心產品復方黃柏液一樁長達十年的行賄案:“張某猛藥品銷售行賄案”中,被告人張某猛與山東某某制藥有限公司達成合作關系,為該公司推廣藥品復方黃柏液,2013年至2023年間向多名醫務人員行賄共計36萬余元。
判決結果是:被告人張某猛犯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不過文中并未提及對企業和相關醫院工作人員的處罰。
北京立方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胡俊對中國新聞周刊分析,公布案例顯示,被告人張某猛和漢方制藥之間僅僅是“合作關系”,沒有提到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因此大概率只能算是被告人的個人行為。
漢方制藥招股書亦提及:“我們的所有分銷商均為獨立第三方,我們對其實施的運營管控有限……無法保證分銷商始終能以完全有效、合規或符合我們商業策略的方式在所有銷售渠道分銷產品。”
在行業看來,藥企用外包、不簽合同等方式來切割法律風險,既讓醫藥代表們的工作環境缺乏基本保障,也會系統性地腐蝕醫患關系,讓價高質劣的藥在醫院不斷“劣幣驅逐良幣”,本質上是將成本和風險轉嫁給整個社會。
而在新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對上述“切割”行為做了重點針對。
首先,對單位行賄罪的數額,《解釋(二)》第二條給出了標準:在醫療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對單位行賄,個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或者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以對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第四條還規定,單位行賄數額20萬元以上,或者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同時,新文件也對單位行賄進行了明確界定:根據《解釋(二)》第十六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如果是單位集體決定,抑或是單位實控人、主管人員決定,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都以單位行賄罪定罪處罰。
廣東省律協經濟犯罪辯護專業委員會委員、深圳市律協金融犯罪辯護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翟振軼律師對中國新聞周刊解釋,新的司法解釋下,過去藥企采取的“切割”方法越來越難成立。未來司法機關可以通過涉案行賄資金的來源,以及企業是否從相關行為中獲益,根據實質來判斷這究竟是醫藥代表的個人行為還是單位行為。
醫生收回扣,3萬就立案
《解釋(二)》另一大亮點在于,明確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標準執行,落實對不同所有制企業依法平等保護。
業內解讀,自5月1日起,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犯罪將全面對標公職人員賄賂犯罪的數額及量刑。
據行業媒體賽柏藍對公立醫院體系中的兩類工作人員的分類,國家工作人員一般是從事組織、監督、管理等公務的院長、副院長、采購、分管領導;非國家工作人員則是負責一線診療的普通醫生、藥師、技師等。
然而實際情況是,除了院長、副院長等級別,在醫療腐敗的鏈條中,掌握處方權和藥品、耗材選擇權的臨床一線醫務人員的涉案數量不在少數。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顯示,2024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立案的案件中,醫藥領域涉案人員達6萬人之多。
翟振軼指出,《解釋(二)》施行前,科主任、院長等級別因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3萬元即構成受賄罪,而從事一線處方和診療的普通主任醫師作為非國家工作人員,一般都是6萬元作為入刑的起點。
也就是說,從5月1日起,不管醫生是否擁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只要收受醫療回扣達到3萬元,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翟振軼進一步指出,新的司法解釋不再區分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落實了對不同主體的平等規制原則。不過對于大量民營醫療機構,實踐中具體的落實情況或和公立醫院存在一定區別。
在受訪專家看來,新的司法解釋從醫院、企業兩頭雙管齊下,對整個行業影響深遠。
某頭部跨國藥企地區經理劉勇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其實早在2024年11月相關部門就已經發布了《醫藥代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文件規定了醫藥代表在拜訪醫療機構前不僅要在指定備案平臺備案,還要在開展學術推廣活動前向醫療機構登記,且醫藥代表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之間必須是聘用關系。這一系列規定,本質上也是為了預防行賄受賄,并避免企業和醫藥代表之間做“切割”。
而新的司法解釋,則是從量刑標準出發,充分體現了國家加大醫藥反腐力度的決心,后續監管資源的投入可能將進一步增加。
甘肅榮正醫藥貿易公司學術總監周卓峰對中國新聞周刊指出,隨著新規落地,合規能力較強、產品競爭力高的大型藥企受到的影響或許有限,但對于規模較小的藥企,倘若產品本身缺乏競爭力,在各項費用監管愈發嚴格的大背景下,想要依靠過去“高定價、高回扣”入院銷售的模式,路將會越來越難走。
在他看來,未來行業將會越來越從形式合規接近事實合規,藥企也會主動尋求壓縮利潤空間,以求降低法律風險。
劉勇認為,新的司法解釋對于一線的醫藥代表構成了某種意義上的保護,會倒逼代表們拒絕公司不合理的要求,提升自己的專業性。
而對于患者,新的規定有助于在醫院內清理那些不合理的高價藥品和耗材,進而降低過度醫療與不合理用藥的風險,讓患者看病能夠回歸本質,用合理的錢,得到正確的治療。
(應受訪者要求,劉勇為化名)
記者:石若蕭
編輯:余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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