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營造法治化的旅游營商環境,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近日,大連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公布4起具有代表性的旅游市場違法違規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強化警示教育,以此督促廣大旅游經營者牢固樹立守法誠信經營理念,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范經營行為,共同推動旅游業高質量發展。
一、大連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不規范簽訂旅游合同案
案情簡介:2025年10月13日,大連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根據上級交辦線索,依法對大連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查看了交辦線索涉及的旅游合同等部分業務檔案。經查,8月21日,5名游客在大連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營業部咨詢報名參加金石灘一日游活動,該旅行社與游客取得聯系后,收取旅游團款并與游客簽訂了旅游合同,但合同中未載明《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第(一)(二)(四)(八)(十三)事項。
處理結果:大連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不規范簽訂旅游合同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載明下列事項:(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四)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十三)旅游服務監督、投訴電話。”的規定。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依法對大連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陳某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情簡介:2025年8月6日,大連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查看了舉報線索中導游陳某帶團的部分業務檔案,發現陳某存在導游活動中向游客兜售物品的行為。經查,7月27日,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大連旅順“一日游”旅游活動,帶團導游陳某在行程中以25元/袋的價格向游客兜售大連特色食品海菜,共5名游客購買,售出18份,獲利234元。
處理結果:導游陳某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規定。
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依法對導游陳某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34元的行政處罰;對委派陳某的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案
案情簡介:2025年6月19日,大連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中山區文化和旅游局移送線索,反映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行為。經查,4月15日,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行社營業網點招徠4名游客參加“一日游”旅游活動。期間,該旅行社負責人李某在向該4名游客進行宣講介紹旅游服務項目時,以“我社旅游活動是政府扶持項目”和“不參加自費項目的游客旅行社會安排其他景區游玩”等虛假信息誤導旅游者報名參團。調查中發現,該旅行社在投訴調解中已向投訴人退回全部錢款,未從虛假宣傳中盈利。
處理結果: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依法對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旅行社負責人李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王某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案
案情簡介:2025年7月17日,大連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根據“一日游”市場專項整治工作安排,依法對旅順口區附近的旅游團隊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正在為一旅游團隊提供導游服務的王某沒有導游證件。經查,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35名游客開展旅游活動。檢查當日,該旅行社委派王某為該團提供導游服務,并向其支付200元作為導游服務費用。辦案人員登錄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進行查詢,發現王某未取得導游證件。
處理結果: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的。”的規定。王某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依法對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負責人王某分別作出罰款12000元和罰款3500元的行政處罰;對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的王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0元;罰款23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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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肖崟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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