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丟了,好不容易找回來,里面的照片、通訊錄、工作資料卻全被刪了。近日,成都金牛區法院審理一起因手機遺失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拾得人擅自將手機交給他人使用并刪除數據,被判賠償損失2000元。
2025年2月,張濤(化名)帶著年幼的孩子在成都某廣場乘坐纜車玩耍時,不慎將手機遺落在纜車內,待他發現后,于當日向派出所報案。
經警方追查,涉案手機被成功找到,張濤隨后前往派出所領回手機。然而,當他打開手機時卻發現,手機內的數據信息已全部被刪除,且無法恢復,而他此前從未對手機數據進行過備份。
經查,拾得手機的郭明(化名)將手機交給自己的岳父石亮(化名)使用。石亮在打開手機后,將其中數據全部刪除,導致張濤手機內存儲的大量重要信息永久、不可逆地消失:包括15000多張照片、1000余個視頻、大量備忘信息、通訊錄,以及張濤與客戶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
張濤認為,郭明、石亮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嚴重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將二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在送交前負有妥善保管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該案中,郭明拾得手機后未履行法定返還或上交義務,而是擅自轉交石亮使用,其行為存在過錯。石亮在明知手機系拾得物的情況下,未主動歸還,反而刪除手機數據并繼續使用,其行為亦構成侵權。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郭明、石亮向張濤賠償相應損失2000元。
法官提醒,手機內的照片、通訊錄、聊天記錄、工作文檔等數據,雖然無形,但具有財產價值和人格利益。從財產角度看,這些數據是用戶投入時間和精力形成的,丟失后重新獲取需要成本;從人格利益角度看,很多數據涉及個人隱私和情感記憶。擅自刪除他人手機、電腦、云盤中的數據,輕則構成民事侵權,重則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鐘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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