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新聞
當前,債務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試圖“金蟬脫殼”、逃避債務的現象并不少見。無錫有家公司,一邊向控股股東連續轉賬高達1000多萬元,一邊卻以“無財產”為由,拒不償還欠了多年的15萬元外債。那么,這外債能拖多久呢?近日,無錫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這家公司已淪為控股股東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工具,即使控股股東早已去世,仍需用其個人遺產來還債。
早在2018年3月,被告無錫某塑料公司就被判決償還原告15萬元貨款,但該公司一直以名下無任何財產為由,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陸佳琦:
雖然說勝訴判決了,但是原告沒有拿到一分錢。然后原告繼續調查被告公司的銀行賬戶流水,發現被告公司賬戶和被告公司的股東賬戶之間,存在大量頻繁的交易往來。然后經過梳理之后發現,被告公司在拿到款項之后,都會立即將款項打到被告公司股東個人的賬戶。
原告通過調查發現:被告無錫某塑料公司由某杰和某藍父子兩人百分之百控股,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某杰因病去世前,5年半時間里,父子倆與該公司資金往來高達1281萬多元。
![]()
![]()
其中,僅某杰一人,就以“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的名義,分200多次從該公司轉走890多萬元,并在該公司需要對外支付款項時,再從其個人賬戶轉出,其子某藍也存在類似情況。而原告首次向被告公司催要15萬元欠款的時間,也在此期間。
![]()
![]()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陸佳琦:
被告公司是一家經營五金器材塑膠產品的公司,它每次在收到客戶的款項之后,客戶款項一入公司賬戶,公司馬上就轉到股東個人的賬戶上,而且轉賬的名目都是備注成“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性收入”,但是這個就與公司的經營范圍非常不符。
原告認為,被告公司與兩名控股股東之間存在大量、異常的資金往來,大大削弱了被告公司的對外償債能力,其實質是股東利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惡意逃廢債,遂于2024年5月再次起訴。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陸佳琦:
原告公司就把被告公司的股東追加進來,認為被告公司的股東和被告公司之間實質上形成混同,要求股東對被告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就形成了第二次訴訟。
綜合被告公司和其股東之間存在異常轉賬、股東某藍未應訴答辯等相關情況,法院認為,被告公司股東完全控制和支配公司,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高度混同,造成公司實際喪失獨立性,成為股東轉移財產的工具。因此,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陸佳琦:
所謂的公司有限責任,就是在正常的情況下,公司股東是以他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來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的責任。但是不排除特殊情況下,比如我們這個案件就是非常典型的“刺破公司法人面紗”,因為公司的獨立性已經喪失了,股東濫用他個人的權利,導致股東他要承擔的責任范圍,不僅僅是以出資額為限,而是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2025年1月,法院一審判決,原告被拖欠長達7年的15萬元貨款及6萬元利息,由被告公司的兩名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某杰已去世,其繼承人以遺產為限承擔責任。一審宣判后,某藍服判,某杰的遺產繼承人其妻不服,提出上訴,2025年7月,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有限責任制度,規定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有利于鼓勵投資、降低投資風險,但其適用以公司獨立人格為前提,絕不意味著股東可以肆意妄為,如果濫用這個制度,惡意逃廢債,一樣將被追責。這個案例提醒債務人應誠實守信,有履行能力時應盡快欠債還錢,切勿嘗試各種逃廢債的手段,否則將被追查到底。另外也提示債權人,可通過向法院申請調查欠債公司財產狀況、資金流水等方式,查找其已喪失獨立人格、淪為股東的工具等相關證據,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江蘇廣電荔枝新聞中心記者丨陳渝娜 王健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