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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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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瀟湘晨報4月18日報道,4月16日9時許,長沙兩名女子從車輛出口處的道閘穿行,恰好有車輛出來,抬桿升起,桿頭碰到其中一名女子臉部,導致業主嘴巴破皮流血。
事后業主報警,派出所也無法明確責任,只能由社區、物業參與雙方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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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要求車主賠五千,理由是,假牙有點松動,一顆就是五千。車主只愿意給一千,調解未果車主離開,社區也認為要求過高,讓業主自己走訴訟解決。
物業工作人員表示,業主不會起訴車主,車主的保險公司已經聯系了她,說千把塊錢是會給她的。業主還說,等嘴巴好點會去檢查牙齒,牙齒沒事此事到此為止,牙齒有問題她會再找物業交涉。
毫無疑問,這是一起“巨嬰”心態引發的事件,也是“巨嬰”行為引起事件的發酵。在這里,我們不妨先用一位網友的話來表達一下公眾對此起事件的情緒。這位網友表示,車主但凡賠一毛錢就是在敗壞社會風氣。
這話說得硬氣、霸氣,更有正氣。
要知道,女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知道在機動車道通行具有危險性。然而,就因為穿了一雙小白鞋,怕染上灰,就不想走綠化帶人行通道,而是以危險的方式在道閘間穿行。結果,真的發生危險了。
我們不禁要問,既然不怕危險,就應當承擔危險產生的后果,而不要把后果責任推給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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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顯然,這名女子是典型的“巨嬰”心態,在道閘間穿行,是“巨嬰”心態;被抬桿碰臉后情緒失控,也是“巨嬰”心態;事件發生后,開口就要車主賠償五千,更是“巨嬰”心態。如果不是“巨嬰”心態,這一切就不會發生。如果不是“巨嬰”心態,也不好意思開口要賠償,且獅子大開口。
反過來,能夠發生,就說明女子的“巨嬰”心態成色是非常高、“巨嬰”成分非常濃的。在日常生活中,類似“巨嬰”行為可能也不少見。只是,這一次的“巨嬰”行為,讓其吃了點小虧了。
而從事件發生的過程以及現場的實際情況來看,與此起事件有一定聯系的關聯方,包括車主、物業和停車場管理方,都不應當有責任。特別是車主,完全沒有責任。所有的責任,都應當是這名女子。別說假牙松動了,就是更為嚴重的后果,一切后果也只能自己承擔。
好在后果不太嚴重,如果產生不良后果,女子也只能自己承擔,其他關聯方,都只能從同情的角度給予一些補償,而不是賠償。從責任的角度來講,都沒有賠償的義務和責任。即便起訴車主,女子也不可能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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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讓人難以理解和接受的是,媒體在采訪相關法律人士時,我們又聽到了法律人士通過摳字眼的方式在和稀泥。法律人士認為,管理者需要證明其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防止行人闖桿,除警示標識外還需采取物理隔離的方式,安裝護欄或者配備安保人員勸阻。
說法有錯嗎?肯定沒有。如果小區的每一個地方都裝上安全防范措施,都有除警示標識外的物理隔離措施,每一個細小崗位都配備保安,再在每個環節配上機器人,發生事故的概率就會大大減少。
我們要問的是,如果每個小區都這樣管,其物業管理支出將有多么巨大,哪個小區有這樣的承受能力呢?小區的安全,除了物業和停車場管理單位來保障外,難道業主不也是小區安全的責任者,不需要為小區安全出力嗎?
這名女子,不僅沒有為小區安全出力,反而給小區安全添亂,憑什么要答應其“巨嬰”心理下的所謂賠償呢?就算假牙壞了,車主也好,物業也罷,停車場管理單位也行,都沒有賠償女子損失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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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此刻,女子需要的不是要求別人賠償自己,而是主動向車主、物業和停車場管理單位、民警、社區等說聲對不起,給大家添麻煩了。也只有這樣,才能算是一名真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而不是永遠做一個“巨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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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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