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林楚晗
近日,武漢一對情侶遭遇這樣的尷尬——距婚期不到一個月,女方突然提出悔婚,戀愛及訂婚期間的各類開銷,也成了雙方爭執不下的焦點。戀愛時吃飯逛街的開銷,訂婚時的彩禮、認親禮品、婚宴定金等,分手后究竟該誰承擔?帶著這些疑問,記者咨詢了武昌區人大代表、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艷麗。
陳艷麗表示,結婚前因分手引發的財物糾紛,本質上屬于典型的婚約財產糾紛,處理此類問題的核心是區分“日常贈與”與“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結合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兼顧公平原則,同時綜合考量主觀目的與客觀因素,就能明確哪些該退、哪些無需退還。
無需退還:日常維系感情的無償贈與,法律不支持返還
戀愛期間,雙方為增進感情產生的小額、日常性開銷,屬于無償贈與,即便分手后,也無需返還。這部分開銷的核心特征是“無明確結婚指向”,純粹是為了維系戀愛關系、表達心意。
具體來說,包括雙方約會時的餐飲、電影、交通費用,節日期間發送的小額紅包(如520元、1314元等)、價值不高的禮物(如鮮花、護膚品、普通飾品等),以及平時偶爾的小額轉賬、共同游玩的開銷等。
陳艷麗解釋,這類支出是雙方自愿付出的,目的是培養感情,并非以結婚為前提,因此法律不支持分手后要求返還,雙方無需為此產生爭議。
應當返還或酌情處理:以結婚為目的的支出,需結合實際界定
與日常贈與不同,那些明顯以結婚為目的、帶有“附條件”性質的支出,若結婚前分手、婚姻未能締結,就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返還或酌情處理——這類支出的核心是“依附于結婚目的”,一旦目的無法實現,贈與的前提就不存在,理應合理處置。
其中,最明確的是彩禮及三金(金項鏈、金戒指、金耳環等)。陳艷麗說,根據法律規定,彩禮是基于當地習俗、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給付的財物,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應當返還。就像前述案例中,女方已退還彩禮及三金,其實已經履行了法律規定的主要義務,這也是此類糾紛中最基礎的處理原則。
除了彩禮和三金,還有幾類常見支出也需重點關注,需結合雙方實際情況、公平原則酌情處理:
認親相關支出:如雙方家長見面時,一方送給對方長輩的高檔煙酒、貴重禮品等,這類支出明顯是為了確認婚約、增進雙方家庭往來,帶有結婚指向,分手后可協商返還,或根據實際使用情況雙方可自愿協商補償。
婚宴及相關籌備費用:若已預訂婚宴場地、支付定金,或拍攝了婚紗照、印制了喜帖等,這些費用都是為了舉辦婚禮、實現結婚目的產生的實際損失,不屬于單方自愿支出,應當結合雙方分手原因、各自過錯,協商分擔損失;若一方已全額支付,可要求另一方承擔合理份額。
大額財物贈與:除了彩禮,若一方贈與另一方大額現金、貴重首飾、房產、車輛等,且能明確看出是以結婚為目的(如轉賬備注“結婚備用金”“婚房首付”,或雙方聊天記錄中明確提及與結婚相關),分手后應當返還。陳艷麗律師補充,合理范圍內的小額財物贈與無需返還,但金額較大、指向明確的結婚相關贈與,返還請求會得到法律支持。
律師提醒:理性協商依法維權,避免矛盾升級
結婚前分手本就令人遺憾,若因財物糾紛反目成仇,更是得不償失。陳艷麗給出兩點建議:
第一,優先協商界定贈與性質。雙方可冷靜溝通,明確區分哪些是日常贈與、哪些是結婚相關支出,結合分手原因、雙方付出程度,協商確定返還范圍和金額。協商過程中,建議保留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為后續溝通或維權提供依據。
第二,協商無果可依法維權。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起訴時,需準備好相關證據,如彩禮轉賬記錄、三金購買憑證、婚宴預訂合同、聊天記錄(證明支出是以結婚為目的)等,法院會結合法律規定、當地習俗和雙方實際情況,作出公平判決。同時需注意,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若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即便雙方有過戀愛往來,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也會予以支持。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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