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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大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發布警情通報:4月15日8時1分,我市平城區濱河路發生一起交通事故。
經初查,一輛別克牌小型客車駕駛人停車后開門時,與左側后方駛來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電動自行車摔倒,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被后方駛來的一輛奧迪牌小型客車碾壓并向前拖行后當場死亡,電動自行車乘坐人摔倒后無礙。
事故發生后,涉事車輛駕駛人被警方傳喚,已排除酒駕、毒駕嫌疑。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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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上午8點左右,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區濱河路發生一起因“開門殺”引發的致命交通事故,事故致一名男性死亡,其同車另一人受傷。目前,涉事的兩名司機已被警方傳喚,涉案車輛被扣留。
據知情人士透露,事發時一輛別克車停靠在路邊,當一對約60歲男女騎電動車經過時,別克駕駛車門突然打開,電動車避讓不及撞上車門,電動車連車帶人倒地。
由于倒地位置臨近行車道,悲劇進一步升級:一名男性被慣性彈至右側第二車道,恰在此時,一輛行駛中的黑色奧迪車駛過,對其造成碾壓。現場目擊者稱,被碾壓男子當場死亡,車上另一人傷勢也較為嚴重。
當日下午,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事故中隊確認了該起事故。警方表示,現場勘查工作已結束,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目前,別克車與黑色奧迪車的司機均已被依法傳喚,涉案車輛暫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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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案,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專業分析: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別克駕駛人開關車門妨礙通行,是事故主要過錯方,應承擔主要責任;奧迪車輛因二次碾壓,若奧迪車輛司機存在未安全觀察、未及時避讓等過錯,需承擔次要責任;電動車正常騎行無過錯則不擔責。
趙良善表示,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負事故主要責任且致一人死亡,別克車駕駛人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兩車需在交強險與商業險范圍內按責任比例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民事賠償;別克車駕駛人還將面臨吊銷駕駛證等行政處罰。
編輯 | 張思逸
責編 | 趙寧寧
主編 | 張 越
來源 | 濟南時報、山西大同交警、華商報二三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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