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資本局4月14日消息,近日,“5月1日起醫療回扣入刑”的說法在網絡刷屏,引發醫藥行業高度關注。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或“新司法解釋”),將于5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將單位受賄、行賄以及對單位行賄作為解釋重點,并將醫療等多個領域單獨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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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受訪律師向紅星資本局表示,關于“5月1日起醫療回扣入刑”的說法系誤解,現行刑法法規、司法解釋等對“醫療回扣”已有明確刑事規制,新司法解釋是在此基礎上調整了入罪門檻、量刑標準,對醫療行業特別是醫藥領域腐敗案件辦理提供了更加統一、明確的辦案標準。
刑法對“醫療回扣”早有規制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連日來,“5月1日起醫療回扣入刑”的說法刷屏。紅星資本局注意到,《解釋(二)》中有兩條明確提及醫療領域。
根據第二條規定,對單位行賄,個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或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具有“在……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以對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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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四條規定,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或者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在……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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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盧義杰表示,“5月1日起醫療回扣入刑”的說法系誤解,因為根據刑法以及此前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醫療回扣”本來就可能涉嫌犯罪,此次司法解釋只是調整了入罪門檻、量刑標準。盧義杰也提到,“將醫療領域行賄明確作為立案的法定情形之一,這是過去沒有過的規定。”
盧義杰介紹,根據給予醫療回扣對象的不同,有可能涉嫌不同犯罪。針對給公立醫院回扣的情形,《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了對單位行賄罪,《解釋(二)》則明確了具體數額,并列舉“醫療領域”等情形;針對給醫生個人回扣的情形,無論是公立醫院醫生還是民營醫院醫生,根據《刑法》規定,只要達到一定數額或情形,分別涉嫌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按照《解釋(二)》第八條規定,對民營醫院醫生或公立醫院醫生行賄,均參照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表示,現有刑事司法法律法規對“醫療回扣”已有明確刑事規制。《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單位受賄罪,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單位行賄罪,第一百六十三條等條款涵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醫療領域回扣行為,公立醫院等國有單位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構成單位受賄罪;醫藥企業等向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行賄的,可能構成單位行賄罪或對單位行賄罪;普通醫務人員收受回扣則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理。
胡磊表示,上述規定早已將“醫療回扣”納入刑事打擊范圍,并非此次司法解釋新創設罪名,此次解釋主要補充細化了定罪量刑標準。針對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等,其明確了具體數額門檻,同時列舉了從重或情節嚴重的情形,其中明確包括在醫療等領域行賄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形,也統一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罪名的量刑標準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執行,完善了隱性腐敗認定規則等。
企業難以通過“個人行為”切割責任
或可倒逼藥企摒棄帶金銷售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除了入罪門檻,《解釋(二)》中有關單位行賄的內容是一大重點。
根據第十六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具有“單位集體決定,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或“單位實控人、主管人員決定,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情形的,以單位行賄罪定罪處罰。
有觀點認為,在醫藥領域中,醫藥代表銷售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的行為與單位業務等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本次司法解釋的出臺也意味著,醫藥代表行賄,公司難逃罪責。
對此胡磊表示,《解釋(二)》的一大變化在于堵塞了單位犯罪認定漏洞,明確只要行賄行為基于單位意志且利益歸單位所有,即以單位行賄罪論處,讓企業難以通過“個人行為”切割責任,同時強化了對新型隱性利益輸送的打擊力度。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今年以來,國家醫保局披露了十余起醫藥商業賄賂案件,涉及知名企業。
1月11日,國家醫保局公布一起醫藥咨詢服務企業涉商業賄賂案,揭開了常山藥業(300255.SZ)的主要產品萬脈寧(達肝素鈉注射液)如何通過行賄醫生增加銷量的隱秘操作;3月24日又通報了一起“張某猛藥品銷售行賄案”,擬上市公司漢方制藥的推廣員為了推廣復方黃柏液,十年間向多名醫務人員行賄36.5萬元。
在這兩起案件中,生產企業常山藥業和漢方制藥均被啟動信用評價。
盧義杰表示,新司法解釋體現了對醫療回扣現象的治理全覆蓋,無論是作為行賄方的藥企或是醫藥代表,也無論是作為受賄方的醫院或是醫院相關工作人員,均進一步置于刑事司法治理的范圍內。通過調整定罪量刑標準、嚴厲的追責機制,也可以倒逼藥企摒棄帶金銷售,轉向合規經營、技術創新;同時有利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減少醫藥腐敗案件的發生,最終實現醫藥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胡磊表示,新司法解釋出臺對醫療行業特別是醫藥領域腐敗案件辦理提供了更加統一、明確的辦案標準,便于精準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改變了以往部分案件因標準模糊導致追責偏輕的現象,有利于形成有效震懾。同時,體現了對醫藥購銷領域腐敗的重點整治態度,推動行業從行政監管為主轉向刑事高壓與合規建設并重,促使醫藥企業加強內部合規管理,規范營銷行為,凈化行業生態,最終保障患者利益和醫療公平。
紅星新聞記者 蔣紫雯
編輯 肖子琦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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