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4月16日是“世界噪音日”。不少人存在誤區,認為只有噪音分貝超標,才算噪音污染,才能維權。實則并非如此。
李某因與隔壁鄰居產生矛盾,每天從8時到22時定時用喇叭緊貼墻壁循環播放“荒山野鬼”錄音。相隔兩層的鄰居崔某在家中也可清晰聽見,經生態環境部門檢測,崔某家中的噪聲值為36分貝,未超過居民區晝間55分貝的排放標準。根據當時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無法予以處罰。崔某以李某故意制造噪聲干擾生活為由,向法院申請訴前禁止令。法院認為,禁止令的審查申請不應囿于是否超過排放標準,而應以申請人的寧靜生活有無受到實際影響為標準。涉案噪音已嚴重影響崔某及家人的生活,因此裁定李某立即停止擾民行為。
可見,鄰里之間的噪音糾紛,早已不是“唯分貝論”的傳統認知,是否侵害他人生活安寧,才是噪音污染的認定規則,也是司法裁判的重要標尺。
公眾普遍認為只有噪音超標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噪聲污染”,實際上,2022年6月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及即將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均明確規定,噪聲污染包括“超過噪聲排放標準”和“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兩種情形。
“也就是說,即使噪音分貝未超標,只要行為人故意、持續地制造干擾性聲音,且影響到他人的生活安寧,同樣可能構成法律上的噪聲侵權。”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噪音的時長、頻率、發生時間(如夜間、休息時間);噪音內容是否具有惡意或針對性(如循環播放恐怖、侮辱性錄音);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受害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造成的實際影響程度等。
此外,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有關部門依法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繼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鄰里噪音糾紛應理性溝通化解,切勿采取惡意擾民、震樓器等過激方式宣泄情緒。故意實施噪聲干擾行為,即便未超標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遭遇鄰里噪音,應選擇合法維權路徑:先友好溝通,無果后向物業、社區、派出所申請調解制止;仍無效果可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申請訴前禁止令更為快捷,能及時制止侵權,促成雙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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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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