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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會有行政機關以被拆遷人不配合拆遷為由,從而認為被拆遷人不應該主張“搬遷費、臨時安置費、配合拆遷的補助和獎勵等”,其核心理由是上述費用的設立以“配合合法拆遷”為前提。政府會以被拆遷人沒有配合拆遷或者沒有實際發生上述費用為由,主張不應該支付,那么這種理解是否正確呢?筆者從案例到法律條文以及法理,講透該類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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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行政賠償判決書(案號為:“(2018)最高法行賠再4號案例”)中,裁判要旨如下:“行政機關將被征收人未經安置補償的合法房屋違法強制拆除,人民法院在裁量對房屋損失等應給予的行政賠償時,為確保被征收人因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獲得的行政賠償數額,不低于被征收人在行政機關合法拆除房屋情形下獲得的行政補償數額,不僅要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格,判決行政機關賠償被征收人的房屋價值損失和違法強制拆除造成的屋內物品損失,還應當將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和涉案補償安置方案相關規定,對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以及符合征收補償方案規定條件應得的補助和獎勵等費用,一并作為“直接損失”,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賠償。《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編著》第821頁。
最高院在2022年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2】10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法釋【2022】10號文件第二十九條:“下列損失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直接損失”:“(一)存款利息、貸款利息、現金利息;(二)機動車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三)通過行政補償程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補貼等;(四)對財產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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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8年的司法案例到2022年的通過司法實踐的不斷積累,進而形成司法解釋的文件。
對于這一問題,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解答。法理基礎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違法征收、征用財產或實施其他造成財產損害的違法行為,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本就是合法征收補償中的核心項目,應該屬于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直接損失”,自然應納入賠償范圍。因此,該費用的支付是為了彌補被拆遷人的直接財產損失,保障其基本居住與財產安全,讓被拆遷人恢復到未被侵害前的生活與財產狀態。
▌法律的基本精神體現在,“每個人不應該從錯誤行為中獲益”。政府違法強拆違法征收房屋的賠償不得少于依法應得的安置補償權益,否則就變相的從違法強拆的行為中獲益,通過違法拆除達到少拆除,不拆除的目的。該規則的適用,有利于懲戒行政機關的違法拆除行為,通過讓違法機關承擔足額賠償責任,遏制其“先拆后談”“違法強拆”的僥幸心理,倒逼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從實踐邏輯來看,無論房屋是否合法,被拆遷人因拆除產生的搬遷、臨時安置需求是客觀存在的,若不支持該等費用主張,將導致被拆遷人因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額外承受無家可歸、財產轉移無保障的困境,違背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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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對于違法強制拆除案件中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配合拆遷的補助和獎勵等,即便沒有發生該費用或者沒有出現配合拆遷的行為,因為政府是違法強拆,也應該給予不低于通過《征收補償方案》可以依法應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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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
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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