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消息 近日,福州一名男子反映,其 61歲姑丈在乘坐成都航空 EU2241 航班從成都飛往福州途中突發(fā)意外,不幸身亡。
據家屬介紹,死者9天前剛接受過痛風石手術。4月10日登機出行前,家屬已簽署相關免責聲明。
航班飛行途中,該 61歲旅客身體出現(xiàn)異常,隨后情況持續(xù)惡化并失去生命體征。
航班抵達福州后,旅客被送往醫(yī)院救治,最終搶救無效死亡。家屬表示,死因為敗血癥,希望航空公司盡快推進善后事宜。
對此,成都航空工作人員回應稱,已與家屬取得聯(lián)系,事件仍在調查中,具體情況以最終調查結果為準。
無獨有偶,此前在 2025 年 2 月 13 日,四川達州飛往福建泉州的川航 3U6979 航班上,也曾有一名 61 歲女性旅客突發(fā)身體不適,最終不幸離世。
當時有律師對此解讀,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這意味著,旅客在行程中突發(fā)疾病時,航空公司負有全力開展醫(yī)療救助的法定義務。
關于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關鍵在于航班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旅客身體異常后,是否盡到全力救助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不當行為。
若有證據證明機組人員未盡力施救,航空公司則需承擔相應責任,但相關證據在實際認定中存在一定難度。
除救助是否到位外,另一核心問題是判斷旅客自身健康狀況是否適宜乘機,以及其身體基礎疾病在死亡結果中所起的作用。
如果旅客死亡系自身健康原因導致,且航空公司已充分履行合理救助義務,則依法無需承擔責任。反之,若航空公司在救助過程中存在延誤、疏忽等情形,仍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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