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4 月 13 日消息,據 CCTV 今日說法 4 月 12 日報道,2025 年 3 月 28 日,李某辦理了一張電話卡及一張流量卡,隨后前往外地,將兩張卡出借給他人使用。經公安機關調查,該電話卡被用于撥打詐騙電話,一被害人于 3 月 29 日被騙 2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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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31 日,李某經電話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4 月 1 日,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以下簡稱寶安公安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行為構成非法出借電話卡,決定對其處以 500 元罰款,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寶安區政府)經行政復議,維持該處罰決定。
李某對此辯稱,自己并未出售、出租、出借電話卡,亦無此類動機和獲利行為。辦理電話卡是因詐騙團伙設局,謊稱可帶其赴香港買黃金賺錢,要求辦卡注冊會員,自己實為受害者,不應被處罰。隨后,李某訴至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寶安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寶安區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寶安公安分局、寶安區政府共同答辯稱,李某出借電話卡的事實成立,即便未從中獲利,依據法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借,依法應予處罰。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量罰適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5 年 3 月 26 日,李某在社交平臺看到“赴港買黃金賺錢”的信息,私信咨詢后,對方稱買黃金需無案底、無被起訴記錄,赴港前需辦理電話卡及流量卡,并攜帶至外地注冊會員。3 月 28 日,李某辦妥兩張卡,3 月 29 日根據對方提供的定位信息前往廣東東莞,將兩張卡交給一名男子。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李某將本人辦理的電話卡交予他人,導致該卡被用于實施電信詐騙,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其非法出借電話卡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關于李某“被蒙騙、無違法主觀故意”的主張,法院認為,李某在辦理電話卡時,對非法出借電話卡的法律后果具備明確認知。即便其不知曉出借的電話卡會被用于詐騙,但其主動將電話卡交予陌生人,脫離自身管理,客觀上為詐騙分子實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無法排除行為的違法性。因此,寶安公安分局對李某處以 500 元罰款,已充分考量其違法情節,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
綜上,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量罰適當,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IT之家注意到,電話卡往往是完成電信詐騙的重要一環,有不法分子想盡各種手段將其獲取。例如,去年 7 月有報道稱有犯罪分子瞄準學生下手,打著“手機沒電”謊言,利用學生善意騙取其電話手表等通話設備,后拔出相應設備中的 SIM 卡用于電信詐騙。、
去年 12 月,山東公安披露出現了“問路借手機”新騙局:陌生人借用老人手機打電話,待手機歸還后,電話卡卻不翼而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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