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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之間順路搭車,
本是出于好意互助,
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
責任該由誰承擔?
近日,紅橋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好意同乘”規則,明確了電動自行車搭載引發事故的雙方責任邊界。
小李和小陳在同一家單位工作,二人合租。去年一天,李某騎電動自行車,無償搭載同事陳某上班途中,途經子牙河南路時車輛撞上道路護欄,造成陳某左膝髕骨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交管部門認定本起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后,陳某將李某起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是否構成好意同乘、責任比例如何劃分展開激烈辯論。
被告稱,當天原告執意讓其拉載,被告則好意順便搭載原告一起上班,自己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完全是幫助他人目的,原告應自己承擔風險。承辦法官介紹,本案的關鍵是好意同乘的法律適用與非機動車安全規則的結合。核心焦點有兩點:
第一,電動自行車無償搭載同事,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好意同乘”減責規則;
第二,搭乘人與駕駛人各自過錯如何認定。根據規定,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原、被告均為成年人,雙方對事故發生均存在過錯。
同時,被告系無償搭載,屬于善意互助,參照好意同乘條款,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紅橋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各類損失合計18萬元,綜合雙方過錯程度與好意同乘情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扣除已墊付費用,共計賠償原告9.4萬余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不是免責金牌,它是減責而非免責,駕駛人只要允許他人搭乘,就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違規載人、超速、分心駕駛都要承擔相應過錯。在此提醒大家,善意互助值得提倡,但安全與守法是底線,拒絕違規搭載,拒絕強行乘車。別讓一次方便,讓善意變成糾紛和傷害。
來源:天津新聞廣播、都市報道60分、今晚報、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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