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信訪工作中,我們常常會收到信訪人遞交的聽證申請。對大多數信訪人來說,“信訪聽證”到底是個什么程序、該怎么申請、聽證之后對自己的訴求到底有沒有用,很多人其實并不清楚。
簡單點講,信訪聽證就是行政機關在處理信訪事項時,為了把事情弄清楚、把問題解決好,通過聽證的形式,讓信訪人說說自己的理由,也讓被反映的部門回應一下,雙方當面對質、講清事實。它既是信訪工作里的一種制度安排,也是在出具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書之前的一道補充程序,更重要的是,它是信訪當事人應該享有的了解自身訴求合理性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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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的規定,“重大、疑難、復雜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但什么樣的事才算“重大、疑難、復雜”?條例里沒有說,實際工作中,大多是有關部門自己來判斷。這可以給基層留了不少靈活空間,但也可能會帶來一些標準不一的情況。
從實際操作來看,為了保證聽證的嚴肅性和效果,很多地方把信訪聽證做成了聽證會的形式,走正式程序、公開進行。不過,在聽證到底該放在哪個階段這個問題上,各地做法不太一樣。如果以作出處理決定前后為界,可以分成事前聽證和事后聽證。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的字面意思,聽證似乎應該放在作出決定之前,但現實中,像上海、湖南等地,事前聽證和事后聽證兩種都在用。這背后有個現實原因—通過信訪攻堅行動化解積案是信訪工作中每年都要做的工作,大家都想靠聽證來推動積案解決。事前聽證確實能減少新積案的產生,但事后聽證對化解已經積壓的舊案效果更直接。再加上不少地方把事后聽證作為信訪事項程序終結的一道必經程序,所以比起事前聽證,事后聽證在實踐中用得反而更普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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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序背后,其實體現的是信訪工作對程序理性和公正性的追求。通過組織聽證,可以推動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行使權力,尤其是約束那些自由裁量權,防止“拍腦袋”決定。信訪問題的產生,大多和信訪人切身利益有關,往往牽涉行政執法、房屋拆遷、企業改制這些具體領域。要從根本上減少和化解信訪矛盾,還是要靠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獨立司法、立法機關科學立法,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實在在的保障。信訪聽證制度的意義就在于,它搭建了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平臺,讓大家把事擺在桌面上,通過陳述、質詢、辯論這些方式,回過頭去審查相關行為到底合不合法、合不合理。再配合信息公開、工作評價等制度,一起對職能部門形成監督,推動信訪工作向法治化邁進。
聽證一個很突出的特點就是公開性。聽證會上,一般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專家學者、媒體參加,整個過程本身就是職能部門當場演示法律法規是怎么適用具體案例的。舉辦一場信訪聽證,一方面是把信訪事項處理過程亮出來,另一方面也是在傳遞一個信號:哪怕是信訪事項,最終也要由職權部門依法處理,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線。很多時候,公開聽證之后形成的評議結論當眾宣讀,再加上媒體的報道,既能對職能部門形成監督,也有助于信訪人慢慢回歸理性。信訪人可能在聽證之前還堅持不合理訴求,結果聽證過程中把事情掰開揉碎講明白了,他自己也覺得確實站不住腳,干脆就放棄了原來那些不合理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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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信訪聽證這件事,表面上看是多走了一道程序,實際上它的作用遠不止“走形式”。它能讓信訪人了解到處理意見是如何作出的,慢慢淡化那種“有事就找信訪”“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老觀念,引導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走正當的渠道去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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