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糾紛司法鑒定中,存在一些系統性偏向醫療機構、損害患方權益的常見做法,受害患方往往因此難以獲得公正認定與合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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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違法行為降格為技術過失
許多醫療損害源于偽造病歷、無證行醫、超范圍執業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直接推定過錯(《民法典》第1222條)。但在鑒定中,這些行為常被歸為“技術瑕疵”“操作不足”或“并發癥風險”,從而規避法律責任,使嚴重違法問題被輕描淡寫處理。
二、責任比例人為壓低,“50%上限”成潛規則
即便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殘疾,鑒定結論也常將醫方責任限定在50%以內(同等或次要責任以下),極少出現全責或主責以上認定。此舉可幫助醫院規避刑事責任(如醫療事故罪),形成系統性責任稀釋。
三、以“技術鑒定”取代法律判斷(以鑒代審)
法官常以“不懂醫學”為由,完全依賴鑒定意見,放棄對法律問題的獨立審查。本應由法院判斷的知情同意缺失、病歷造假、合同違約等法律事實,也被納入“醫療過錯參與度”鑒定范疇,導致患方喪失話語權。
四、強制患方申請鑒定,陷入不利程序陷阱
法院常引導甚至強制患方申請“醫療過錯參與度鑒定”,而此類鑒定默認前提為“診療合法合規”,實際上排除了對違法問題的追責。一旦啟動,患方維權方向被鎖定在技術爭議中,難以主張全責賠償。
五、鑒定專家圈層固化,缺乏有效回避與追責機制
鑒定專家多為在職醫生,與涉事醫院存在同行、師生、校友等關系,形成“醫醫相護”的利益共同體。加之匿名評審、集體負責制,導致無法有效回避,也難以追究錯誤鑒定的責任。
六、用賠償終結追責,掩蓋系統性問題
通過鑒定得出較低責任比例后,推動小額和解或判決,使患方獲得部分賠償即終結案件。此舉雖看似“解決糾紛”,實則阻斷了對行政違法乃至刑事犯罪的進一步追究,讓制度漏洞持續存在。
七、患方如何應對
優先選擇“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由起訴,可繞過醫療過錯鑒定,聚焦醫院是否違約(如未履行告知義務、病歷造假),依據《民法典》第186條主張全責賠償。
發現病歷偽造、隱匿等情形,堅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1222條,直接推定過錯,拒絕接受鑒定。
要求鑒定人出庭質詢、書面答復,對模糊結論、虛構事實、超越職權的鑒定提出異議,爭取推翻不公意見。
行政舉報與民事訴訟并行推進:先向衛健委舉報違法線索,獲取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民事訴訟中的有力證據反哺維權。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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