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國證監會印發了《關于深化創業板改革更好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創業板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就同步制定修訂的4項配套業務規則公開征求意見。深交所負責人就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介紹這次業務規則制定修訂的總體情況。
答:這次發布的《創業板意見》,是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增強創業板包容性適應性、支持優質創新企業發展的重大舉措,主要包括8個方面內容,其中涉及很多改革措施。比如,在發行上市方面,增設第四套上市標準,試點開展地方政府推送擬上市企業信息,建立首次公開發行預先審閱機制,明確提出積極支持優質未盈利創新企業和新型消費、現代服務業等領域優質創新企業在創業板上市,深化新股發行定價機制改革。在持續監管方面,推出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允許上市公司臨時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實施簡易程序再融資,提高簡易程序額度上限,支持吸收合并上市未滿3年的新公司。在交易機制方面,推出做市商制度,將股票協議大宗交易調整為實時成交確認,引入創業板相關ETF盤后固定價格交易機制。
上述措施的落地實施,涉及10多項配套規則制定修訂。按照“成熟先行、能快則快”的原則,本次就4項業務規則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分別是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制定《股票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引第9號——預先審閱》。征求意見期間,深交所將通過網絡征集、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充分研究論證,進一步修改完善業務規則,履行相關程序后發布實施。其他配套規則也在研究制定修訂中,將盡快向市場發布。
二、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是這次改革的核心舉措之一,有關業務規則作了哪些安排?
答:《創業板意見》提出“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為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優質創新創業企業提供更好金融服務。”為此,深交所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遵循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領域企業成長規律,明確第四套上市標準為“預計市值不低于3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不低于30%;或者預計市值不低于4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不低于1億元且占累計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總的看,第四套上市標準設置了較高的市值要求,以利于篩選出市場認可度高的企業。營業收入指標可以衡量出一個企業的商業化水平,2億元的門檻要求企業具有一定規模,這也符合早期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的發展規律。其中,第四套上市標準的第一類情形采用“預計市值+營業收入+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組合,引入收入增長指標,突出成長性,主要面向新興產業領域優質創新創業企業,能夠適應其成長速度快、市值相對較低的特點。第二類情形采用“預計市值+營業收入+研發投入”組合,引入體現創新性的研發投入指標,主要面向未來產業領域優質創新創業企業,能夠適應其創新能力突出、收入起點較低的特點。增設第四套標準后,創業板上市標準體系覆蓋面更廣,包容性更強,市場吸引力將進一步提升。
三、這次改革在創業板建立首次公開發行預先審閱機制,請介紹有關業務規則的情況。
答:為強化對優質創新企業的信息與技術安全保護,借鑒境內外實踐經驗,深交所制定《股票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引第9號——預先審閱》,明確發行人因過早披露業務技術信息、上市計劃可能對企業生產經營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確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申報前申請預先審閱。具體安排包括:一是明確審閱程序。發行人申請預先審閱應當參照正式申報要求提交申請文件,深交所參照正式審核要求,開展預先審閱工作并形成審閱意見。審閱意見不構成對發行人是否符合板塊定位、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預先確認。二是明確信息披露要求。預先審閱階段,申請文件、審閱過程、結果等不對外公開。正式受理后,發行人需要一并對外披露預先審閱階段問詢、回復文件。三是明確程序銜接。正式審核階段,深交所嚴格按照現有規則開展審核工作,不會降低審核標準。如發行人申請文件已經按照預先審閱的問詢及回復更新,且未發生影響發行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新增事項,深交所可以不再提出審核問詢。需要說明的是,申請預先審閱的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同樣接受深交所自律監管,違反規定的,深交所可以終止預先審閱程序,并依規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實施紀律處分。
四、在優化新股發行承銷機制方面,有關業務規則作了哪些安排?
答:市場各方高度關注新股發行定價機制。為落實《創業板意見》有關部署,深交所修訂《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對網下發行配售安排和戰略配售機制作了進一步優化。一方面,新增約定限售方式。發行人和承銷商設定不同檔位的限售比例和限售期,向鎖定比例更高、鎖定期限更長的投資者配售更多股份,優化新股網下發行機制,引導“長錢長投”,促進合理定價。另一方面,提高中小盤股戰略配售比例。針對部分技術迭代快、估值難度大的企業,更好發揮戰略投資者專業優勢。對首次公開發行數量不足1億股、1億股以上不足4億股的中小盤股,將其戰略配售比例上限由不超過20%、30%分別調整為不超過30%、40%。發行人和承銷商在比例上限范圍內,可根據市場情況、發展需求等進行選擇。
此外,為強化市場化約束,引導網下投資者理性報價,創業板在現行規則范圍內統一執行3%的高價剔除比例。
五、圍繞進一步深化投資端改革,交易制度作了哪些調整?
答:為增強市場內在穩定性,便利投資者交易,這次創業板改革進一步優化交易制度,深交所相應修訂《交易規則》。一是明確創業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實踐表明,做市商制度有助于提高定價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減少價格波動。深交所將通過發布業務細則、指南等方式,進一步明確做市服務申請與終止、做市商權利與義務、監督管理等安排,保障改革措施平穩落地。二是將創業板股票協議大宗交易調整為實時成交確認。調整前的“盤中申報、盤后成交確認”安排,存在操作時間不足、影響參與意愿等問題。這次將成交確認時間由15:00至15:30調整為9:30至11:30、13:00至15:30,有助于進一步提升協議大宗交易成交意愿,便利中長期資金入市。三是擴大盤后固定價格交易品種范圍。2020年8月創業板股票引入盤后固定價格交易機制,運行平穩有序。這次將盤后固定價格交易品種范圍擴展至主板A股和包括創業板相關ETF在內的全部ETF,是對盤中競價交易的有益補充,便于投資者以收盤價交易,更好滿足投資者多元化的交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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