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4月10日訊(記者 張艷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0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釋(二)》明確,嚴懲新型隱性腐敗,完善退贓與追繳規則,堅決不讓犯罪分子從腐敗中獲利。
《解釋(二)》是在2016年相關司法解釋基礎上,結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及監察法實施后的司法實踐新情況制定,旨在依法嚴懲腐敗犯罪,細化法律適用標準,實現貪污賄賂定罪量刑全覆蓋,織密反腐刑事法網。
明確單位犯罪數額標準,嚴懲新型隱性腐敗
《解釋(二)》明確單位受賄、對單位行賄的定罪量刑門檻:單位受賄20萬元以上、或10萬元以上且具多次索賄等5種情形,屬“情節嚴重”;200萬元以上、或100萬元以上且具相關情形,屬“情節特別嚴重”。對單位行賄,個人20萬元以上、單位40萬元以上即入罪,并細化向多單位行賄、特定領域行賄、為職務晉升行賄等從重情形。
針對新型腐敗,《解釋(二)》完善斡旋受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認定規則,明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含隸屬、制約關系,不限于直接上下級。健全珠寶玉石、字畫等特定財物的真偽鑒定與價格認定規則,細化預期收益型受賄數額計算標準,加大對隱性受賄、變相利益輸送的懲治力度。
平等保護各類企業,統一非公職人員犯罪標準
為落實不同所有制企業平等保護,《解釋(二)》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消除公私企業司法標準差異。
完善退贓與追繳規則,不讓腐敗分子獲利
《解釋(二)》細化“積極退贓”認定:全部退贓、配合追繳且大部分贓款贓物已查扣、共同犯罪中退繳個人分得部分并自愿繼續退繳,均視為積極退贓;親友代退符合條件的,視同本人退贓。
同時,強化違法所得追繳:明確贓款贓物及收益一律追繳,原物滅失、被善意取得或混同的,可追繳等值財產;尚未交付或已退還行賄人的贓款,向行賄人追繳;第三人代管的,向第三人追繳,堅決不讓犯罪分子從腐敗中獲利。
厘清罪與非罪邊界,規范司法適用
《解釋(二)》進一步厘清法律界限:以單位名義受賄但個人非法占有的,以受賄罪論處;單位集體或實際控制人決定行賄、違法所得歸單位的,定單位行賄罪;個人與單位財產高度混同、利益歸個人的,以行賄罪論處。
介紹賄賂同時構成共犯的,擇一重處;介紹賄賂中截留財物、虛構關系騙取財物的,分別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詐騙罪論處。集體私分國有資產僅限管理層且隱瞞的,以貪污罪定罪。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將以《解釋(二)》施行為契機,始終保持反腐高壓態勢,依法嚴懲各類貪污賄賂犯罪,為鞏固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提供堅實司法保障。
編審:蔡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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