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成都4月10日電 (單鵬)四川省人大常委會10日在成都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修訂的《四川省煙草專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據悉,《四川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于2001年通過,2004年修正,距今已20余年。隨著國家有關法律相繼修訂,條例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煙草專賣實踐需要和形勢發展變化,有必要進行修訂。
“我們在立法調研中發現,煙草專賣執法環境和要求變化很大,涉煙違法行為呈現新趨勢,出現了電子煙、加熱卷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利用信息網絡、自動售煙機等形式違法銷售卷煙的新渠道,通過物流寄遞企業大量販運卷煙的新情況。”四川省人大經濟委副主任委員陳清在發布會上表示。
新修訂的《條例》共6章34條,包括總則、煙葉種植與收購、煙草制品的生產、銷售和煙草專賣品的運輸、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名稱上,將《四川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修改為《四川省煙草專賣條例》,旨在強化四川省法治與服務并重的煙草治理理念,有利于引導各類社會主體自覺遵守規范。
四川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楊闔介紹,《條例》明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煙草專賣監督管理,依法維護市場秩序;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郵政管理、海關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線索移交和執法協作工作機制;要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加強對煙草制品衍生品的監管。
在流通監管上,《條例》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范管理未列入名晾曬煙名錄的其他晾曬煙的銷售流通;完善煙草制品生產、銷售許可程序,規范生產經營行為;明確禁止銷售走私煙草制品、出口回流國產煙、未繳付關稅而流出免稅店和保稅區的煙草制品,禁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以及為上述行為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針對涉煙領域的重點難題,《條例》依法將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納入調整范圍;禁止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含有煙草、煙堿成分的涉煙產品,禁止非法生產、銷售空管煙、茶煙、花煙等外觀形狀、使用方式、主要功能與煙草類似的產品和簡易制煙機械等行為。
四川省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譚新生表示,該局將聚焦涉煙違法新趨勢,全鏈條打擊違法行為;嚴打制假售假、走私販私及倉儲運輸等各類違法,規范涉刑案件移送,摧毀違法產業鏈;強化新型涉煙監管,嚴查非法電子煙、空管煙等,嚴控網絡、寄遞渠道;嚴守未成年人保護底線,加強“煙卡”等煙草制品衍生品監管,守護青少年健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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