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天,國家醫保局連續公布兩起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典型案件,曝光了醫院紀委書記長期受賄、現金交易躲避監管、科室成員輪流收受回扣等醫藥領域行賄受賄亂象。
4月9日,國家醫保局披露“康某受賄案”細節,2009年至2022年期間,康某在擔任黃南藏族自治州某醫院五官科主任、副主任醫師、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等期間,13年收受賄賂次數多達30次,共計收受賄賂人民幣900368元。
4月8日,國家醫保局披露“王某甲行賄案”,云南某公司實控人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為讓蒙自市某醫院、綠春縣人民醫院持續使用該公司的耗材,以給回扣的方式送給兩家醫院多名醫務人員現金共計人民幣110萬元。
兩起案件均暴露出醫藥商業賄賂的隱蔽性、長期性及嚴重危害。國家醫保局在這兩起案件的通報中稱,醫藥商業賄賂本質上是通過給予不正當利益影響處方權,干擾正常診療行為,妨礙公平競爭,加重醫藥負擔,使得醫藥產品銷售從實際臨床價值和產品的競爭力轉為以高返點和高回扣驅動的不當競爭。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2年期間,康某在擔任黃南藏族自治州某醫院五官科主任、副主任醫師、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廣州某公司回扣款770368元、蘭州某公司好處費130000元,共計900368元。
案件細節顯示,康某的受賄手法經歷了從“明”到“暗”的演變。2009年10月至2019年3月,廣州某公司西北地區銷售經理劉某安排公司財務,分36筆向康某持有的兩張銀行卡轉賬回扣款50余萬元。2019年起,康某和劉某擔心轉賬方式暴露,改為現金交易——劉某將折算好的回扣以現金交給業務員劉某某,再由劉某某在西寧、同仁等地當面交給康某。2019年1月至2022年2月,康某以現金方式收受回扣230600元。
更令人關注的是,康某在收受賄賂期間,不僅擔任五官科主任,還升任醫院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分管總務等工作,即使是任職紀委書記期間也依然利用職權為醫藥企業“開綠燈”。
案件信息顯示,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康某在擔任黃南州人民醫院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分管醫院總務等工作期間,接受蘭州某公司請托,在結算藥品耗材貨款以及后續開展業務過程中提供幫助。康某于2019年10月份、2020年1月份、2020年3月份和2020年7月份,先后4次收受蘭州某公司銷售人員任某某給予的感謝費及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30000元。
國家醫保局在通報中指出,涉案醫療機構本就處于西部艱苦地區,患者收入水平不高,醫藥費用中含有虛高部分,證明集中采購工作確有必要加大力度推行,防止少數人濫用處方權牟取私利。
“王某甲行賄案”中,被告人王某甲多次代表被告單位云南某公司向時任蒙自市某醫院骨科主任、副主任徐某某、錢某某現金行賄。2015年至2019年,徐某某、錢某某為了分散風險,安排蒙自市某醫院骨科醫生邱某某、馮某某、李某乙輪流向被告人王某甲拿耗材回扣。期間,被告人王某甲代表被告單位云南某公司先后4次送給邱某某、馮某某、李某乙現金共計32萬元,邱某某、馮某某、李某乙拿到錢后又帶回科室分給其他醫生。
國家醫保局在通報中稱,該案件中,被告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合規經營意識淡漠,內控管理缺位,屢次向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實施商業賄賂行為,妄圖通過帶金銷售的方式“走捷徑”“抄近路”,用回扣高低代替療效優劣,看似短期“提高”了銷量,實則破壞公平競爭秩序,敗壞醫藥行業風氣。
兩起案件均已被司法機關依法判決,相關企業和個人受到法律嚴懲,醫保部門同步啟動信用評價及處置程序。
澤庫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康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受醫藥企業給予的醫用耗材回扣款和感謝費,用于個人日常消費,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決如下:被告人康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
蒙自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云南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甲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多名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判決如下:一、被告單位云南某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50000元。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鄭文鑫表示,國家醫保局密集發布醫藥領域賄賂案透露出兩個關鍵信號:一是持續加強整治醫藥商業賄賂造成的價格虛高問題,利用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督促企業合規經營;二是醫療反腐持續高壓,繼續強化對醫保基金監管。
“康某受賄案”已作為2024年第四季度醫藥商業賄賂案源下發,青海省醫保局嚴格落實信用評價制度要求,對案件涉及的廣州某公司和蘭州某公司開展核查處置。其中,蘭州某公司積極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在正式評級前完成修復。廣州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青海省醫保局按規定評定其失信等級為“嚴重失信”,暫停其在青海省醫藥集中采購市場的配送資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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