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琛
民航安全無小事,法治之力護平安。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用嚴明的法律標尺衡量行為邊界,守護飛機上萬千乘客的安全。
2025年,民航全行業共完成旅客運輸量7.7億人次,航空出行已成為群眾出行的重要選擇。伴隨行業發展,各類危害飛行安全、擾亂機上秩序的違法行為也時有發生,成為影響民航安全的風險隱患。其中,擅自開啟飛機應急艙門、強占座位行李架、在航空器內吸煙、辱罵毆打機組人員、編造散布民用航空安全謠言、違規攜帶危險品登機等問題尤為突出。這些行為不僅嚴重擾亂機上秩序、影響航班正常運行,更直接威脅飛行安全。
此次出臺《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填補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適用的細化空白,明確了罪與非罪、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邊界,解決了以往執法實踐中“界定難”的痛點難點,為精準執法、嚴厲打擊相關犯罪提供了堅實的法治支撐。這有助于構建起“行政處罰+限制乘機+刑事打擊”的法治保障體系,實現“一般違法有處罰、情節嚴重有懲戒、涉嫌犯罪有追刑”的全覆蓋,確保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都能得到精準規制、依法處置。
安全是飛行的生命線,萬米高空容不得半點差池,依法從嚴懲處是法治護航飛行安全的必然要求。在民航飛機上實施危害飛行安全行為,一旦發生實害后果,將會造成難以估量的嚴重損失和惡劣影響。因此,必須將防范關口前移,充分發揮刑罰的震懾功能,防患于未然。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貫徹了從嚴懲處的總體原則,降低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標準,并增加了加重處罰具體規定。同時,通過列舉“危及飛行安全”的具體情形,進一步明確了乘務員作為“飛行安全保障人員”的身份地位,解決了實踐中存在的爭議問題,突出體現了對關乎民航飛行安全的民航機組人員的重點保護。
民航飛行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擾亂民航飛行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予以進一步厘清,彰顯出更好守護人民安全、保障民航飛行安全的堅定決心。尤為引人關注的是,司法解釋立足民航飛行安全特殊性,對實踐中常見、多發行為的犯罪行為作出規定,明確了違規開啟民用航空器艙門等“機鬧”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著力解決了相關規定不夠明確、適用標準不夠統一的問題。“地面”至“飛行中”的各環節,“機內”與“機外”的各點位,“靜止”與“移動中”的各狀態,司法解釋均有涉及。以問題為導向出臺的司法解釋,將推動全社會形成“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就是挑戰公共安全底線”的法治共識。
當前,我國民航安全法治體系正呈現出“行政管理前置、刑事保障兜底、行民責任配套”的立體結構。其中,民用航空法重在確立安全標準、安保義務,筑牢民航安全的制度根基;治安管理處罰法聚焦“違法但未犯罪”行為,通過行政處罰及時糾治輕微違規;刑法作為最后防線,對嚴重危害民航飛行安全的犯罪行為施以嚴厲的刑事制裁,形成強大震懾。
美好出行,法治護航。此次司法解釋的出臺,為做好刑法與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的有機銜接,達到協同發力、有效懲治危害民航飛行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最佳效果提供了重要支撐。隨著法治合力不斷凝聚,民航安全底線必將守得更牢,安全、舒心的出行環境也將更加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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